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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期 当前托育机构质量建设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9省市43所托育机构的实地调研
发布日期:2022-07-01 浏览次数:1911 字体:[ ]

丛中笑  郑  党  杨  印  张玲玲  王素梅
王  瑛  李青颖  王  慧   薛  杨  杨彩霞

(中国儿童中心,北京  100035)


摘要: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国家高度重视“幼有所育”,重视托育机构的建设及其服务质量,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厘清当前我国托育机构质量建设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并为我国《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的制定提供现实依据和参考,《全国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研制项目组进行了前期研究,于2019年9月~2022年1月在全国9省市43所托育机构开展了实地调研。调研发现,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和备案方面不断进步,部分机构也开始注重硬件配备、卫生保健、师资队伍建设、科学育儿指导等方面的工作。但是,托育机构办托场地受限、人员队伍结构不完整或缺乏系统化的专业支持、保育照护质量不高、膳食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家庭个性化服务及社区服务较为困难、机构管理不规范等成为制约托育机构质量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未来可以通过政府牵头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出台质量评估标准,加强政策扶持和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托育机构自身管理和建设等措施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托育机构  质量建设  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丛中笑,中国儿童中心党委书记、教授;郑党,中国儿童中心学前教育部助理研究员;杨印,中国儿童中心早期儿童发展部托育主管、中级教师;张玲玲,中国儿童中心学前教育部副部长、副研究员;王素梅,中国儿童中心实验幼儿园后勤主任;王瑛,中国儿童中心早期儿童发展部副部长、副研究员;李青颖,中国儿童中心早期儿童发展部研究实习员;王慧,中国儿童中心早期儿童发展部亲子主管、高级教师;薛扬,中国儿童中心学前教育部副部长、高级教师;杨彩霞,中国儿童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调研背景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我国0〜3岁婴幼儿约3700多万[1],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幼有所育”。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促进我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开始实施;2021年,“三孩”政策开始实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日益突显,国家也高度重视“幼有所育”,重视托育机构的建设和托育服务的质量,制定了诸多政策方针,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为更好地落实《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拟编制《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以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全国性的政策标准的出台需以托育服务实践为依据,在全面掌握我国不同地区的托育机构质量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普适性的质量评估标准。但是,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开展的托育机构现状调査的研究不多,因此,《全国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研制项目组针对我国托育机构质量建设情况进行了前期研究,在査阅文献[2][3][4]的基础上,于2019年9月〜2022年1月在全国9省市43所托育机构开展了实地调研,结合实地调研情况对当前托育机构质量建设的现状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促进质量提升的建议。

 

、调研方法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地域分布情况,项目组选取了东部的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南京市,中部的山西省临汾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长沙市,西部的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铜仁市等9个省市的43所托育机构。本次调研的43所托育机构中,公办机构6所(13.95%),民办机构37所(86.05%),具体区域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项目组通过实地观察、査阅资料、访谈等方式对43所托育机构开展了调研,并与部分省市的托育相关政府机构(如卫健委、教育局、妇联、发改委、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托育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婴幼儿家长代表开展半结构式访谈。

 

、调研结果

结合实地调研,本文从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七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托育机构的质量现状,并阐述了影响托育机构质量的五个因素。

(一)托育机构的质量现状

1.办托条件

办托条件是托育机构合法经营、规范办托、专业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保障婴幼儿生命安全健康、促进婴幼儿自主发展的基础。自2019年以来,国家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儿童发展促进等方面文件的出台,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5]《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6]《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7]等,有效指导了托育机构合法合规地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备案,以及机构的规范设置、设施配备等工作,推动了办托条件的规范发展。

1)多数机构按照政策要求,积极改善办托条件

在调研中发现,有的托育机构创新性地改造食堂,为婴幼儿提供健康、安全的餐食。例如,Y市A机构通过建立规范化且完善的一系列食堂制度,严格执行厨房卫生、食品制作及留样要求,并多次邀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地检查督导,积极整改后,9.6平方米的厨房“意外”取得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的托育机构做好安全防护,为婴幼儿提供充足的户外活动空间。例如,B市B机构将户外的可用空地用间距不大于0.09米的垂直杆做防护栏,为防止紧邻居民楼的户外活动场地存在高空坠物危险,户外场地上空进行了安全防护。有的托育机构通过环境创设支持婴幼儿在机构中的照护需求和发展需求。例如,B市C机构的室内空间注重营造安全舒适、充满童趣和多感官刺激的一日生活环境。室内空间的多功能小阁楼,既能满足幼儿区角游戏的需求,也能满足2〜3岁幼儿喜欢上下楼梯、滑滑梯的喜好,还能实现幼儿睡眠的需求。

2)在办托条件方面,室内外场地的安全隐患问题普遍存在

调研发现,有相当数量的托育机构的室内外场地存在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的安全与健康隐患。例如,消防设施方面,Z市D机构的灭火器存在损坏情况,Z市E机构为追求美观而将消防设施装修到墙体的软包中。卫生设施方面,很多机构存在对婴幼儿用具、用品等的消毒不规范情况,如消毒液的浓度配比不正确,甚至不消毒;B市F机构是早教中心的一部分,与亲子班共用盥洗室和卫生间,存在交叉感染的风险。户外活动场地方面,有的因缺乏户外活动场地而减少婴幼儿的户外活动时间;有的户外活动场地属于社区公共区域,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如有的公共区域同时用作停车场,存在安全隐患,有的存在高空坠物的风险等。

3)玩教具和图书的配备及摆放存在不足

婴幼儿的玩具材料和图书配备也是当前托育机构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玩具材料和图书的数量不足;二是玩具材料种类单一,如有的托育机构提供的主要是拼插类的玩具,有的提供的主要是动手操作类的玩具,缺乏多感官刺激,缺乏婴幼儿间的互动;三是玩具材料被放到较高的位置,婴幼儿无法自主获取和选择玩具材料;四是未对玩具材料和图书定期消毒,以及未对玩具材料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等。

2.托育队伍

托育队伍是实现托育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加强托育队伍建设,做好职前选拔与职后培训,是保障托育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1)托育机构重视并主动开展职前人员选拔与培训工作

2021年,国家发布了保育师职业标准,职业功能聚焦于生活照料、安全健康管理、早期学习支持、合作共育和环境创设等,能够很好地促进保育工作的不断发展。调研中发现,一些托育机构对托育队伍建设较为重视,并主动开展职前人员选拔与培训工作。其中,有的托育机构在职前对托育人员进行多方面的考察。例如,B市G机构面试时,除进行专业素质考核外,还测试应聘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幼儿园办托的机构,则充分发挥幼儿园师资储备的优势。托育机构注重岗前专业培训,在缺乏人才队伍培养政策支持的情况下,结合自身实际多途径解决托育队伍的专业化问题。例如,B市G机构采取岗前三个月的封闭式培训,围绕师德师风、生成课程、一日流程、冲奶、换尿布、如厕、动作、写观察记录等方面进行培训。C市H机构自主研发适应0〜3岁婴幼儿的“养儿身、健儿体、开儿智、乐儿心”园本课程技术体系,培养专业队伍。C市I机构采取带队“走出去”跟岗学习,以“实地观摩+研讨”的方式,促进保育人员专业能力提升。

2)幼儿园办托的保育人员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规律了解不够,易出现幼儿园化的现象

调研发现,由于托育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工作基础和经验积累,托育工作存在幼儿园化的现象。特别是保育人员容易将3〜6岁的教育模式直接运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照护中,缺乏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基本规律与要求的了解。例如,集体教学活动占一日活动时间偏多。

3)岗位培训尚不能满足托育服务发展的需求

各地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的岗位培训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这一文件[8][9]的要求与指导下推进,但目前培训覆盖的范围远远不够。同时,托育机构依托自身专业发展的能力比较薄弱,一些托育机构组织的保育人员培训学习缺乏专业性。

4)专业保健人员不足

很多托育机构没有配备专业的保健人员。配备保健人员的托育机构,保健人员存在无保健人员资质或者没有接受卫生保健专业系统培训的现象。

5)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性不足,经营目的有偏差

部分托育机构负责人缺乏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的经历,存在以追求商业利益为主的现象。

3.保育照护

保育照护是托育机构的质量核心。

调研发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10]明确指出托育机构要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但实际上,托育机构的保育照护整体质量参差不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育照护存在“保”“教”不均衡现象

调研发现,托育机构中存在重“保”轻“教”或者重“教”轻“保”的现象。调研中只有一所托育机构的理念中提出保教融合,强调保育中融入教育,注重回应性照护。调研发现,多所托育机构的一周活动安排中,每天上午、下午均安排了集体活动,且集体活动时间过长。在访谈时,D市J机构负责人表示“设置了丰富的活动,婴幼儿能够学到较多的内容/知识”,但在周计划中,婴幼儿自由探索、自由游戏的时间很少,且室内游戏活动空间中幼儿可自由探索的材料少。虽然机构保育人员表示“会在自由活动时间把材料统一拿出来给婴幼儿玩”,但是无法确保材料的适宜性和丰富性。在调研中也发现有托育机构在婴幼儿生活护理的规范性方面做得较好,但是每日的游戏活动较少,保育人员在游戏活动中的组织能力不足,班级内出现无秩序状况较多。

2)对婴幼儿的情感支持能力有待提升

调研发现,托育机构中保育人员在情感氛围创设上存在较大差异。少数托育机构保育人员能有意识地与婴幼儿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与婴幼儿进行积极的语言交流,说话耐心、亲切。但是,仍有较多机构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互动较少,体现出程式化的互动,缺乏情感的交流和对幼儿情绪的即时关注和疏导。

3)托育机构保育照护质量差异大

调研发现,部分托育机构保育质量有一些较好的做法,例如D市J机构提出的照护理念一“成长定制,保教融合,启智尚美,携手共育”,引入了基于幼儿观察测评的保教体系,注重保育与教育的融合,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和家长的携手参与。该托育机构在环境布置中体现以儿童为本的理念,体现儿童的学习特点,渗透“保中有教,教中有保”的理念。例如,洗手池的玻璃镜面上贴有儿童标识图,分别是洗手台实物照片、洗手台卡通图片、“洗手台”三个汉字,体现了儿童学习是从具体事物到抽象符号的学习过程。玻璃镜面上贴有提醒保育人员洗手环节关注的要点,例如,“您提醒小朋友按流程洗手了吗?”“您提醒小朋友排队了吗?”“您提醒小朋友擦手了吗?”。流程规范化,为教师提供教育引导的抓手。

但在调研中发现更多的机构保育照护质量不高、内涵不深,照护质量亟待提高,主要表现为游戏活动设计与组织缺乏科学性,个别托育机构表示活动来源于网络资料,保育人员自主筛选“合适的教学活动”组织婴幼儿的游戏活动,游戏活动目标、游戏活动内容的科学性和适宜性无从考证。个别托育机构每天有明确的一日生活流程,但保育人员的活动并没有按照一日流程进行,游戏活动组织随意性较强。集体游戏活动中婴幼儿坐在椅子上被动看/听保育人员(演示)的时间较长,整体参与度较低。

4.卫生保健

卫生保健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保障托育机构婴幼儿的身体健康。

1)大部分托育机构注重卫生保健的制度建设,具备相对完善的卫生保健服务制度

在卫生保健服务制度方面较为规范的做法,如在保健室张贴“0〜3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制度——膳食营养制度”“0〜3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一用水卫生管理制度”“0〜3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等。设有“0〜3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新进人员及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园区厨房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制度”“园区配餐管理制度”等,完善的制度为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2)在日常托育工作中,部分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比较规范

例如,C市K机构的保育人员关注孩子生理、心理的变化,在婴幼儿一日生活中能做到细心观察孩子的情绪变化、身体状况,进食、饮水、睡眠情况等都进行详细记录。保育人员及保健人员一日中对婴幼儿进行“三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婴幼儿身体健康状况放到第一位。B市L机构每个月为婴幼儿进行一次体检,形成身高、体重、头围等发展曲线,每个班都有卫生检查表、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表等。但整体上,大多数托育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保健人员,在卫生保健的规范性和专业性等方面需大幅提高。

(3)在膳食营养方面,托育机构存在不同风险

个别托育机构在食材采购方面缺乏监管和食品安全保障。例如,Y市A机构负责人自己在当地的生态农场种植蔬菜,这可能有潜在的家园纠纷风险,如孩子因为饮食出现身体不适情况,如何排除生态农场的问题。有的托育机构没有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自己招聘人员居家做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还有的托育机构通过配餐机构为婴幼儿提供餐食,存在蔬菜和肉的颗粒偏大、偏硬的情况,不利于婴幼儿咀嚼等问题。

5.养育支持

托育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有助于为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1)托育机构较为注重与家庭的合作

部分托育机构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地与家庭合作,通过做好日常沟通、家访、家长沙龙,以及入户指导等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例如,开发专门的App,为家长提供婴幼儿在托育机构的照片、不同的能力表现及测评、宝宝故事等;定期进行家长问卷,调查家长需求,提供专门的育儿指导;为在托的家庭免费开设周六的亲子课堂等。

(2)托育机构能够釆取多种形式,与社区联动,面向周边社区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例如,B市C机构、J机构和M机构等托育机构通过调研了解家庭养育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通过家长讲座、父母沙龙、线上课堂等形式支持及指导家庭科学育儿。C市H机构与所属社区、街道形成紧密协作关系,得到区妇联的有力支持,在辖区的家庭中具有很好的口碑,形成政府搭台、企业服务、家庭参与受益的良好局面。

(3)托育机构个性化服务及为社区服务存在的困难

托育机构在为每个孩子提供专门的发展档案、为每个家庭提供个性化服务的过程中,超工作量的现象普遍存在,容易导致职业倦怠;而且在满足家庭的个性化需求的过程中,保育人员面临较大的挑战,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缺乏相关的能力支持。同时,托育机构,特别是民办的托育机构,进入居民小区开展家庭科学育儿宣传活动时容易碰壁,被认为是到小区招生而遭到小区管理人员拒绝。

6.安全保障

安全是托育机构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总体上,托育机构对于园所的安全工作都有较强的意识。例如,对绝大部分托育机构负责人和托育工作人员访谈时,他们都表达出“安全是底线”的意识,并且会购买防暴盾牌、警棍等设备以防不时之需。少数托育机构注重日常安全教育,例如,定期对意外伤害的数量进行统计并分析原因,与消防队合作,邀请消防人员讲课,来园区进行消防演练,还有防暴、防震之类的演练等。

但整体上,超过一半的机构对日常安全管理的细节落实不到位。

(1)安全防护及检查方面的制度缺少或落实不到位

最常见的例子是,机构虽然制定了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但是调研人员前往机构调研时,机构并没有在门卫处登记。

(2)安全防控体系不健全

安全防控体系方面常见问题表现为,没有设置监控设备或监控录像无法调取;虽购买了物防设备但不会正确使用等现象,例如B市N机构虽然购买了防暴盾牌、警棍等设备,但是没有摆放在机构门口等便于取用的位置以防外来人员突然闯入,而是和设备包装袋一起收纳在办公室的角落。

(3)应急预案不全面、应急演练不到位,面向托育工作人员、婴幼儿以及家庭的安全教育较少。

4)由于目前多数托育机构(尤其是民办机构)与妇幼保健部门的联络渠道不够畅通,传染病预防及急救相关培训较为缺乏。

7.机构管理

机构管理是有效保障托育机构规范运行的基础,包括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健全的管理制度等内容。

1)缺乏儿童为本的理念

部分托育机构在日常保育、教育中并没有重点体现以儿童为本、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理念。例如,S市O机构为追求品牌商业价值,在机构的环境创设中过分强调对品牌物化形象的打造,展示墙上摆满品牌玩偶,大厅的文化树形象缺乏生命力,且只是将体现教育理念的文字印在高高的树杈上。部分托育机构不注重环境对婴幼儿发展、教育的互动性和促进作用,没有将保育、教育的理念自然地融入环境中。例如,S市。机构的绘本馆一面墙都是书架,很多图书都放在高处,不便于婴幼儿自主取阅,保健室的木板床面上没有铺设床垫。

2)机构管理规范性参差不齐

由于规模大小、资金等方面的差异,托育机构在人员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调研发现,可借鉴幼儿园经验或集团性质举办的托育机构管理相对规范,无相关经验的个人举办的单体型托育机构管理质量更依赖负责人的个人水平。部分省市由幼儿园延伸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举办者或核心管理人员在园所管理方面有幼儿园的相关经验可以借鉴;大型的集团加盟、连锁性质的托育机构,有集团(总部)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和集团(总部)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要求可以参照执行。这样的托育机构在管理方面相对规范,制度清晰、健全,执行按部就班。

但是无托育行业(或幼儿园)从业经验的个人举办的单体型托育机构,管理主要依靠托育机构负责人,没有较高水平的管理团队支持,加之该类机构规模较小、层级较少,负责人一人承担“人财物管全部”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类机构的管理水平,主要取决于负责人的个人能力和经验,较易出现管理内容不全面、管理机制不完善的管理行为不规范问题。

3)人事管理不规范

部分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与要求,录用全凭“眼缘”和“急需”;入职与离职也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提交申请,表现为“口头约定”“来去自由”等;对于工作人员也没有定期进行考核,工资、岗位、职级变化取决于“心情”和“收入”等。以上这些现象存在的潜在风险即托育人员缺乏经济保障、归属感不强、流动性较大,且容易出现纠纷,进而会对婴幼儿的安全感建立、与人交往、身心发展等产生不良影响。

4)经费使用不透明

在调研中,项目组很少看到托育机构将费用使用情况,尤其是婴幼儿的膳食费使用情况定期向家长公示,大多数机构只是在与家长签署的合同中有收退费相关的条款。而且,39在很多省市,托育行业还没有明确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这些托育机构的全部资金均来源于婴幼儿家长的缴费。个别托育机构存在保育人员与婴幼儿膳食费混用的情况,挪用婴幼儿的膳食费。

(二)托育机构质量的影响因素

1.相关部门协助支持力度不足,制约托育机构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调研发现,很多地方的公安系统没有将已经注册登记的民办托育机构的“一键式”报警纳入统一管理,导致存在安全隐患。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既有的建筑进行办托,但由于建筑年代比较早,很难获得消防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而无法完成备案并纳入卫生健康系统的统一管理,也不能优先获得托育人员岗位培训的机会。

2.资源配套不足或资金受限,限制托育机构的户外活动场地条件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但是,调研发现,多数城市的托育机构无户外场地或可供使用的户外活动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由于土地资源紧缺,很多托育机构不具备充足的资金购买或租用具有独立户外场地的场所作为开展服务的场地。而一些在服务场所周边可供利用的户外场地,如商圈、社区住宅的户外空地多被建设为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存在很大管理风险及安全隐患,也不便于托育机构用作婴幼儿户外活动。

3.成本因素及管理因素,制约托育机构婴幼儿餐食质量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实地调研中,托育机构有关人员指出,尤其是对小型的托育机构而言,设置厨房空间、设备设施、管理、人员成本都很高,且难以拿到《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多数托育机构都由第三方具有资质的配餐机构提供配送的婴幼儿餐食。但调研发现,有的配餐机构配送的婴幼儿餐食质量需要提高(如肉和菜的软硬度,切块大小等),相关部门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配餐的机构的管理有待加强。此外,调研发现个别托育机构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情况,这存在较大的卫生健康与安全监管隐患。

4.国家从政策层面缺乏对托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支持

1)没有明确的保育人员准入资质规定,造成保育队伍准入门槛低

托育服务的优质发展离不开专业化的人员队伍,调研发现托育从业人员资质认证混乱,持保育员证、育婴员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等均可上岗。北京师范大学于2019年基于13个城市开展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供需现状调研”发现,有24.9%的托育人员无任何资格证书。[11]

2)缺乏职称晋升渠道,制约保育人员的职业发展

实地调研中,托育机构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指出,当前尚缺乏建立关于保育人员的职称评聘制度,造成保育人员缺乏和保育人员队伍不稳定的情况。托幼一体化的托育机构虽然能够师资共享以解决师资队伍问题,但现实中往往是幼儿园教师因为托育岗位缺乏职称晋升渠道而不愿从事该岗位工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托育队伍的紧缺。

(3)保健人员缺乏专业化支持,影响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开展的质量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省市仍存在托育机构保健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岗位培训工作未被纳入妇幼保健系统的现象,托育机构保健人员缺乏政策监管和业务支持;现阶段,部分省市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培训的人员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托育机构规模快速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入托需求,表现出供需矛盾突出。

5.保育人员对3岁以下婴幼儿保育照护工作经验不足,也缺乏相应的专业支持,造成保育照护质量不高

1)专业支持不足,制约保育人员科学、客观地开展婴幼儿发展评价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但是调研发现,现阶段保育人员数量不足,保育人员的专业能力(包括日常观察记录和反馈能力等)还有待提升。因此,在托育机构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有很多机构的保育人员忙于日常对婴幼儿的生活保育照护,无暇分配更多时间用于每日对婴幼儿的发展进行评价、反馈,尤其是在没有科学、客观的专业评价指标作为指导的前提下,仅凭个人经验进行评价的结果,可能既不准确,又不利于对婴幼儿的发展进行指导。

2)专业支持不足,制约保育人员对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理解,以及活动组织的适宜性

在观摩B市P机构的托育活动时发现,在活动组织和实施过程中以保育人员说和演示为主,活动组织时间长,幼儿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参与的机会较少、参与的时间较短,活动过程缺乏幼儿的自主性参与。由于机构没有规范化的岗前培训和职后培训,也有缺乏常态化的研修活动,专业支持不足,导致保育人员的活动组织和实施能力有待加强。调研还发现,部分托育机构活动课程基本是参照幼儿园模式开展,上午和下午的活动安排方式相似;有的托育机构以让婴幼儿吃好、玩好为主,活动内容相对浅显、缺乏保育内涵,无法有效地促进婴幼儿的早期学习。综上,托育机构中开展托育服务的质量还需进一步提升。

 

四、促进托育机构质量建设的建议

一)政府牵头统筹托育机构管理工作,将托育机构的注册备案、检查、指导与评估等业务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卫健委、发改委、妇联、教育局、公安、消防等17个部门应尽快厘清自身在婴幼儿照护工作中的职责定位,打破部门管理壁垒,调动各方资源,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蓬勃发展。要形成各部门联动机制,积极作为,解决托育机构在资质申请与备案、托育机构场地设施安全要求、托育机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困难。

二)尽快颁布国家《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促进托育机构的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

在国务院办公厅颁发《指导意见》后,多省市先行先试出台了地方性质的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为所辖区托育机构的高质量发展建立了运行评估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作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快研制并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形成质量评估体系,培养专业的评估队伍。通过质量评估发挥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的作用,不断提升托育机构在办托的物质和人员条件、机构管理、卫生安全、科学照护等方面的规范性,不断提升科学保育照护的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的、高质量托育机构的需求。

三)中央及地方要加强财政支持,减轻托育机构的办托压力,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调研发现,由于托育机构在人员配置、软硬件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均高于幼儿园,造成托育机构办托成本较高,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盈利。为支持社会力量办托,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从中央和地方层面出台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扩大普惠托育服务资源。各地应加快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标准、补助标准,按照托位或收托婴幼儿数量给予资金补贴,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激发托育机构的办托活力。

要切实加大对家庭养育的支持,减轻家庭养育负担。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出台不同的生育补贴或提高多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制度或政策。

四)加强托育人员队伍建设,推动托育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一是尽快启动实施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逐步实现全员轮训。二是建立完善保育人员职业资格认证标准,对保育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和专业标准予以规范和要求,确保保育人员的专业准入。三是研究制定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职称或岗位晋升制度,促进托育行业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提高托育工作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价值感。

五)加强托育机构自身建设,促进托育机构可持续发展

对托育机构本身而言,也要加强内部建设。一是重视机构管理,按照岗位要求配备专业人员。二是注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专业培训与研讨,提升专业性;关注托育工作人员心理状态,按需疏导情绪等。三是提高对保育照护和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过程性质量提升。四是加强过程性管理,形成过程性自我评估与改进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督导改进。

 

[参考文献]

[1]   中国经济网.发展普惠托育解决带娃难题[EB/OL]http://m.ce.cn/bwzg/202206/01/t20220601_37697222.shtml,2022-06-01/2022-06-02.

[2]   余宇,洪秀敏,朱文婷,等.“托幼一体化”模式的上海探索与思考[N].中国经济时报,2019-12-25.

[3]余宇,郝志荣,李克建,等.加快托育机构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刻不容缓[EB/OL].https://jyj.gmw.cn/2021-10/29/ content_35273626.htm52021-10-29/2022-4-26.

[4]   杨文庄.着力破解“一小”照护难题[J].中国卫生,2021(07):96-97.

[5]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EB/OL].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0/content_5477327. htm,2019-10-18/2022-4-26.

[6]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EB/OL].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0/content_5477327. htm,2019-10-18/2022-4-26.

[7]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EB/OL].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706/content_5466960.htm, 2019-12-19/2022-4-26.

[8]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EB/OL]. http://www.nhc.gov.cn/rkjcyjtfzs/s7786/202108/92e9dba8 6aff41ac82bdclfcfD9ebl3c.shtml, 2021-8-23/2022-4-26.

[9]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EB/OL]. http://www.nhc.gov.cn/西cyjt£zs/s7786/202108/92e9db a86aa41ac82bdclfcfD9ebl3c.shtml, 2021-8-23/2022-4-26.

[10]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EB/OL]. http://www.nhc.gov.cn/rkjcyjtfzs/s7785/202101/deb9c0d7a44e4e8283b3e227c5bll4c9.shtml, 2021-1-12/2022-4-26.

[11]  洪秀敏,朱文婷.托育服务亟待破解三大瓶颈[N].中国人口报,2020-2-19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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