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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视域下的多元协同:北京市“六大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与应对
发布日期:2025-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

杨  勖  樊  仪  毕芳芳  文  利

 

摘  要: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组织产业化、网络化、教育缺失与心理危 机交织等结构性变化,暴露出司法保护在参与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中存在家庭教 育指导令强制力不足、法治副校长履职形式化、惩治与矫治资源整合不足、司法保护滞 后于网络发展、协同机制运行畅通性需加强等困境。鉴于此,本文提出了应对上述困境 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路径:构建司法牵引型协同治理体系,以裁判权激活分级干预制度, 推动从事后惩戒转向全链条治理;通过规则供给、资源协调、效果监督重塑司法角色; 依托数字治理与社会联动破解网络犯罪矫治困境,为完善司法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 系提供理论支撑与政策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六大保护;司法参与;风险因素;协同治理;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G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502(2025)05-0054-14

作者简介:杨勖,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樊仪,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法官助理;毕芳芳,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文利,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审管办(研究室)主任。

 

在数字技术深度渗透与城市化加速演进的双重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形态也随之 发生深刻变化。传统暴力犯罪占比下降,而网络犯罪、低龄团伙犯罪、消费驱动型犯 罪等新型模式迅速蔓延,呈现出“低龄化、智能化、组织化、心理化”的复合特征。 北京市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窗口,其复杂的空间结构、高密度的人口流动、多元的社会生态,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了独特样本。2020 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次确立分级干预制度,2021 年印发的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提出“健全六大保护衔接机制”,标志着我国未 成年人犯罪治理进入体系化阶段。然而,在制度落地过程中仍面临法律碎片化、资源 失衡、主体缺位等深层矛盾。本文以北京市为研究场域,基于对 151 例刑事案件的实 证分析与多主体访谈,试图回答以下问题:当前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结构性特征与 新趋势是什么?司法在参与“六大保护”体系时会遭遇哪些制度性与运行性障碍?如 何完善“六大保护”下司法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


一、现状扫描: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及结构性特征

(一)北京市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整体情况 

北京市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总体保持稳定,年均约 50 件。从年份分布来 看,2022 年案件数略高于后续两年;案件区域分布呈现明显差异,朝阳、海淀等中心 城区案件数占比约 30%,而通州、顺义等近郊区及密云、平谷等远郊区案件数占比达 40%,其中密云区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尤为突出;部分案件涉及跨区作案,例如多起盗窃 案犯罪人员在多个行政区流窜作案。

从罪名分布来看(见图 1),财产类犯罪占比最高,约占 38%,以盗窃罪为主,多 采用拉车门、砸车窗等简单手段;性犯罪占比约 32%,包括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 童等,其中近半数涉及网络交友诱导;暴力犯罪约占 25%,以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为 主;此外,网络犯罪和涉毒案件虽占比较低但呈上升趋势,主要包括电信诈骗、参与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值得关注的是,约 15% 的案件存在数罪并罚情况,如盗窃与故 意伤害、强奸与敲诈勒索等复合型犯罪。

在学历分布方面(见图 2),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占比约 58%,其中辍学者达 17%,多涉及盗窃和暴力犯罪;职高、中专在校生约占 22% ,其犯罪类型以校园暴力、 性犯罪为主;普通高中生占比约 16%,多涉及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值得注 意的是,约 14% 的犯罪人员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含小学文化及初中肄业),他们多实 施盗窃、猥亵等犯罪行为,学历水平与犯罪类型存在明显相关性,低学历者更倾向实 施简单直接的财产犯罪。

犯罪场所明显分化。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开放式场所,如停车场、商场、小区等占比 约 45%;性犯罪场所较为隐蔽,其中出租屋约占 30%,酒店宾馆约占 25%,学校及周边约 占 20%,其余 25% 分散于其他公开场所;暴力犯罪场所则更具随机性,街头、公园约 占 35%,学校内部及周边约占 25%,娱乐场所约占 20%。值得注意的是,约 15% 的性犯罪和 30% 的网络犯罪直接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如通过社交软件实施猥亵、诈骗等。

 


 

作案方式较为多元化。传统侵财犯罪仍以简单直接手段为主,如拉车门、砸车窗 等;在暴力犯罪中,徒手殴打占比 50%,持械伤害占比 30%;在性犯罪中,网络诱导 占比显著上升(40%), 传统暴力胁迫约占 35%。团伙作案特征明显,约 40% 的案件 存在 2 人以上共同犯罪,尤其在盗窃、聚众斗殴等类型中表现突出。智能化趋势初现,  15% 的案件涉及移动支付、虚拟货币等新型犯罪手段。

在刑罚适用方面,实刑适用率约 55%,平均刑期为 1.8 年,其中盗窃罪多在 1 年以 下,性犯罪普遍在 3 年以上;缓刑适用率约 40%,多适用于初犯、偶犯的财产犯罪和 轻微暴力犯罪。罚金刑适用广泛,约 70% 的案件并处罚金,金额多在 2 000 ~ 10 000  元之间。值得注意的是,性犯罪和涉毒犯罪量刑明显趋严,强奸罪平均刑期为 3.5 年, 且缓刑适用率不足 20% 。再犯人员刑罚明显加重,数罪并罚情况多见。

(二)北京市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特点

基于对近三年司法数据的深度挖掘,本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已形成较为显著的 特征:既包括低龄化、组织化等传统犯罪形态的异化升级,也涉及网络犯罪、心理危 机等新型风险因子的集中爆发。故本研究将从犯罪主体特征、行为模式、诱发机制等 层面展开论述,以揭示超大城市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1. 低龄化范围扩大

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从零星个案演变为系统性社会问题。数据显示,在 2022—2024 年期间,14 ~ 15 岁涉罪未成年人占比从 27.9% 激增至 64.3%,部分案件甚 至涉及 12 岁以下儿童。例如,在通州区法院审理的闫某强奸案中 ②  , 14 岁的闫某明知张某仅 13 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且伙同其他 4 人以言语胁迫的方式强迫张某多次卖淫。 闫某于初中二年级辍学,学校及家庭未能给其提供必要的正确引导,在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下形成错误的价值观,且长期与王某等成年人交往,而王某曾因违法持有并吸食毒 品被行政处罚。此类案件暴露了低龄犯罪的“传染性”,未成年人可能会通过朋辈模仿或 网络社群(如短视频平台“犯罪挑战”)形成群体性行为模式。司法体系对低龄犯罪者 存在干预滞后的问题,导致法律威慑失灵,衍生了司法矫治困境。14 周岁的刑事责任 年龄门槛导致大量未成年人案件仅能采取训诫方式或责令家长管教,而训诫措施缺乏 强制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社区矫正资源不足,进一步导致“抓了又放”的 恶性循环。这一困境折射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结构性矛盾,惩罚与保护难以平衡, 司法社工、特殊教育学校等社会支持网络覆盖不足,最终致使低龄犯罪者成为“法治 孤岛”。

2. 未成年人犯罪组织产业化

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趋势,从临时性结伙发展为分工明确的犯 罪组织。数据显示,侵财类案件中的 80% 以上非单独作案,其中 60% 的团伙成员在 3 人以上且具备固定分工模式,此类团伙多以利益分配或江湖义气维系,成员间形成紧 密依附关系。部分团伙与成人犯罪集团存在勾连,犯罪手段具有高度专业化特征。在 西城区法院审理的彭某非法经营案中③  ,彭某伙同成年人谢某、叶某、陈某,在未取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采取做代理的方式,或者发货至迷你仓,再指 挥叶某、陈某配送至买家的方式,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向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区等地 大量售卖危险化学品“笑气”。该案件中犯罪组织分工有序,贩卖多达数百次,非法经 营数额高达 72 万余元。

3. 网络犯罪案件激增

新型网络犯罪在未成年人中呈现出“低龄化”“低技术化”趋势。非接触性诈骗、 隔空猥亵等案件占比从 2022 年的 3% 上升至 2024 年的 23%。例如在海淀区法院审理 的李某猥亵儿童案中④ , 17 岁的李某通过快手 App 诱导 9 岁的被害人林某某多次向其发 送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李某的家庭为重组家 庭,其主要由祖父母照顾长大,家人对其网络活动并不了解。李某通过隔空猥亵行为 获得了感官和心理上的刺激:一方面满足了其心理上对“管人”的好奇;另一方面满 足了他对性的好奇与冲动。李某在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将被害人“物化”,忽视了对 他人人身权益的尊重,其法律意识不强,认为通过网络实施此种行为不会比实际接触 的猥亵行为严重,降低了对自身行为风险的判断,因而实施了本次犯罪行为。此类犯 罪虽作案全程未与被害人进行物理接触,却也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心理创伤;并且此 类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易通过社交平台规模化扩散。更值得警惕的是,虚拟货币、 AI 换脸等技术被滥用,如在通州区法院审理的王某诈骗案中⑤ ,未成年人在某机构学习软件开发,毕业后伙同谢某等人通过 Whats App 与外国人联系,利用 AI 合成语音冒充 白富美成功女性身份与外国人交友,欺骗多名外国人购买星云平台内的 DBS 币。

4. 教育缺失、物质诱惑驱动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教育缺失特征。在 151 个案件的 170 个未成年人中, 有一半教育缺失,其中小学肄业及文盲有 10 人,初中肄业 13 人,高中肄业 1 人,职 业院校在读 38 人。大量涉罪未成年人因学习成绩差、家庭贫困、监护缺位等原因中断 学业,长期游离于正规教育体系之外,不仅导致其知识技能匮乏,更缺乏基本的社会 规则认知与法律意识。职业院校虽承担着技能培训功能,但部分院校忽视法治教育职 能,导致学生面对犯罪诱惑时缺乏辨别能力。与此同时,消费主义文化对未成年人的 价值观侵蚀日益严重,在物质至上的社会氛围影响下,部分未成年人将高消费等同于 个人价值,甚至为追求奢侈品、娱乐消费铤而走险。物质诱惑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 要诱因,83% 的侵财案件动机是满足游戏充值等非生存性需求。一些犯罪组织刻意利 用未成年人的物质欲望,以“轻松赚钱”为诱饵,使其沦为犯罪工具。以海淀区法院 审理的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例⑥ ,未成年人陈某有经济需要,想通过暑假兼职 赚取生活费和学费,其成年朋友中有人通过“电报”寻找兼职,并向陈某介绍了这一 违法犯罪行为。陈某贪图这份工作简单、薪酬较高的“工作”,感受到了轻松赚钱的快 感,被利益所诱惑,伙同他人通过银行卡取现、购买金条等方式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 款近 50 万元。

5. 心理问题成为普遍现象

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普遍存在未被关注的心理健康危机。调研显示,30% 以上的涉 罪未成年人表现出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障碍往往源于破碎的家庭结构或 长期的情感忽视。在缺乏专业心理干预的情况下,这些未成年人极易将内心积压的负 面情绪转化为犯罪行为,通过违法手段寻求存在感或发泄不满。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 的李某抢劫案⑦,李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父亲去世后,李某与母亲的关系逐渐恶化, 初三转校后学习状态及成绩呈现变差趋势,于 2021 年 6 月办理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 2022 年 3 月,李某被诊断为重度焦虑症和中度抑郁症。李某在长期精神压抑的情况下 极易爆发较为激烈的冲突,他因反感被害人郭某对其挑逗性的聊天内容,便选择与朋 友一起有预谋地殴打“教训”郭某并索要钱款。

部分未成年人呈现出明显的“受害 ―加害”转化特征,曾遭受欺凌或欺骗的未成 年人,往往将暴力与欺诈内化为生存法则,通过复制加害行为来重建心理平衡。这种 传递现象折射出更深层的社会问题,当家庭、社区与司法系统对受害者早期受害经历 缺乏有效干预时,他们极易蜕变为新的加害者,形成恶性循环的犯罪链条。如在海淀区法院审理的吉某放火案中 ,未成年人吉某过往有被同学欺凌、孤立的经历,长期无 法融入同事群体,认为同事们处处针对自己,遂产生烦躁、郁闷等负面情绪。持续的 负面情绪积累最终导致其情绪失控,选择在宿舍内使用打火机点燃客厅、卧室的衣物 和被褥,从校园欺凌的受害者变成了放火的加害者。

(三)小结

综上所述,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蔓延、组织产业化、网络化激增、 教育与心理问题突出等特征。这些特征深刻反映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面临的 关键影响因素,包括教育缺失与技能匮乏、家庭监护失效与情感忽视、网络监管与引  导滞后、社会矫治与资源整合不足等因素。相关因素共同构成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 防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也反映出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各主体存在的不足,以及 各主体在协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困境。具体在实践层面,尤其是在司法保护与 其他“五大保护”的协同联动中,仍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成因解读:“六大保护”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司法困境

(一)司法与家庭保护协同: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力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是我 国法治建设在家庭领域的历史性突破,标志着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正式法律介入。然而, 其生命力的真正彰显并未止步于文本的诞生,更在于法律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落 地生根。目前,《家庭教育促进法》已实施三年多,仍有部分法院以“首发指导令”作为宣传点,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实施效果欠佳。另外,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最 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鼓励父母主动申请指导,但司法实践未见一例自发申请。

关于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知分歧,对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强制效 力存在解读差异。如部分司法机关将其定位为柔性社会福利,认为指导内容以倡导性 建议为主,本质是基于儿童利益原则对父母提出的期望性要求,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与之针锋相对的另一派则强调指导令的刚性法律属性,援引《家庭教育促进法》及相  关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当父母拒绝接受指导或经指导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法院有权 强制实施指导措施,这种依托训诫手段的干预显然超越了普通告知函的范畴。两种不 同的认知将直接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面临宽严迥异的处置标准,或弱化为道 德劝导流于形式,或强化为司法命令难以执行,有损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从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效力考虑,其实施需构建“司法―家庭―社会”联动体系,现实却  是各环节衔接松散,相关法律虽授权公权力干预失职监护,但未明确三个关键维度: 一是干预的精确边界,如疏于管教与“不当家庭教育”的区分标准;二是违反指导令 的具体罚则,目前仅有少数文件零散提及训诫、罚款等制裁,多数案件缺乏可操作的追责路径;三是跨机构协作的执行机制,法院与教育、民政等部门间缺乏信息共享与 职能互补的硬性安排 [1] 。前述的模糊性导致即使制发指导令,也会因缺乏细则无法惩处 拒不配合者,最终背离保障儿童权益的立法本意。

(二)司法与学校保护协同:法治副校长履职形式化

学校作为法治副校长履职的核心场所,其组织工作的科学性与系统性直接影响工 作实效。当前,法治副校长履职的首要问题在于校方与法治副校长之间的沟通机制, 尽管双方在形式上保持高频互动,例如协调入校时间与宣讲主题,但沟通内容多停留 在事务性表层,未能深入探讨法治教育的职责边界与责任归属、如何更好地保障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如何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效果等。另外,现有的对法治副校长履职 效果评价机制尚不健全:或缺乏评估方案;或仅依赖校方单维度评估,缺乏学生、教 师等直接受益者的反馈;评价标准笼统模糊且缺乏量化指标。上述因素导致评价结果 既无法科学反映履职实效,又因反馈滞后丧失指导价值,最终导致考核沦为形式化流 程,难以激发法治副校长工作积极性,亦无法为后续改进提供有效参照。

就法治副校长而言,其本身职能发挥同样存在问题。其一,主动协调联动意识不  足,多数法治副校长与家长群体几乎无实质联系,忽视家庭在法治教育中的基石作用, 导致家校社协同的教育体系出现环节缺失,使法治教育沦为单点发力,难以形成协同 效应。其二,履职动力显著分化。虽然多数法治副校长对工作价值高度认同,但仍有  相当比例人员存在角色认知偏差,将其视为行政负担而非专业使命,内在动力不足导 致其履职态度不够积极,直接影响工作的连贯性与深入度。其三,核心职责严重缩水。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明确的六大职责,在实践中被简化为法治宣讲与  校园安保两项,使学生权益保护、行为矫治等关键职能被系统性弱化。职责履行不平  衡导致制度设计初衷未能有效实现,法治教育沦为表层化、应急性的管理工具,未能触及培育法治素养的深层目标。

(三)司法与社会保护协同:惩治与矫治资源整合不足

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体系面临刑罚威慑与社会矫治的双重困境。一方面,对未成年 人犯罪普遍采取轻缓化处理方式,在缺乏有效配套措施的情况下,难以实现预期的教 育改造效果。在实践中,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虽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但家庭配合度低、社区矫正流于形式等问题,导致再犯风险居高不下。如海淀区法院 审理的王某抢劫案中⑨ ,未成年人王某在实施抢劫行为前,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结 伙斗殴、散布他人隐私等 6 次被行政处罚,但均因不满 16 周岁未执行,导致王某认为  自己可以逃脱法律责任,最终犯罪升级,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惩而不教”的处理模式,既无法形成有效法律威慑,也难以实现行为矫正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社会支持体系存在短板。专业矫治机构数量不足 且分布不均,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特别是针对流动人口中的涉罪未成年人,现有的矫 治资源往往难以覆盖,形成制度性盲区。社会支持网络的断裂,使得大量涉罪未成年 人在司法程序结束后,重新陷入原有的不良环境,最终走上重复犯罪的道路,凸显了 构建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体系的紧迫性。

(四)司法与网络保护协同:司法保护滞后于网络发展

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存在滞后性问题。其一,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适 用性不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 文件已出台,但层级间存在规范冲突或空白。例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网  络平台落实强制实名制,但并未明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监护 人同意”的具体操作衔接方式,导致平台执行时标准不一 [2] 。其二,制度协同存在障 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防沉迷、犯罪防治等机制尚未实现良好衔接。例如,防 沉迷系统要求游戏实名认证,但实践中未成年人可通过“渠道服”“本机一键登录”绕 开验证,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未对此类漏洞提供协同管控方案,网络犯罪治理则因跨 部门权责不清,难以形成闭环管理。其三,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无界性和技术复 杂性,法律法规在具体适用中面临现实困境。一方面,法律条文对新型网络行为的界 定存在模糊地带,如虚拟身份犯罪的主观认定、电子证据效力标准、平台责任边界等 问题缺乏清晰判定依据,导致司法实践操作性不足 [3];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隐蔽性与 跨地域特征显著加剧了取证难度,犯罪嫌疑人通过加密传输、即时销毁数据等技术手 段轻易篡改或湮灭电子痕迹,跨境云端存储更使证据调取受制于国际协作壁垒,加之 涉未成年人案件常伴随海量碎片化信息,原始数据的提取、筛选、固证过程面临巨大 技术挑战 [4] 。最后,复合型专业人才的结构性缺失进一步制约办案质效。网络犯罪侦查 要求相关人员具备区块链溯源、数据恢复、电子取证等专业技术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 而当前司法队伍中兼具法律思维与网络技术的人才储备相对不足,难以满足对技术下 涉未成年人新型网络犯罪的精准打击需求。

(五)司法与政府保护协同:协同机制运行畅通性需加强

在未成年人协同保护体系中,司法与政府保护的协同机制运行存在三方面问题。 其一,跨部门协作框架的系统性不足,当前司法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多依赖个案推 动或临时性协议,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或政策统筹,导致权责边界模糊、响应层级不对 等。例如,司法机关在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时需协调民政、教育等多部门,但因缺 乏强制约束力,常出现资源调配滞后或政策执行碎片化等问题。其二,资源整合与共 享机制薄弱,司法机关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需调取学籍、监护状况等行政数据,但政 府部门因隐私保护或技术壁垒往往延迟提供,影响司法干预时效性;反之,司法建议、 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也缺乏政府端的标准化反馈流程,导致风险预警未能有效转化为整改措施。其三,标准化与规范化程度不高,各地虽探索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站 ”协作平台,但帮教、观护等核心环节的操作标准不一,政府主导的社工资质认定、 心理疏导服务标准也未与司法保护需求衔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异地帮教、社会调查 时面临资质互认障碍,削弱了跨区域协作效能 [5] 。其四,运行保障机制有待完善,政 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制和社会组织参与机制尚未与司法保护需求深度契合,司法系统推 动的观护帮教、心理疏导等服务多依赖短期项目,而政府未将其纳入常态化财政预算, 导致专业力量无法持续参与,尤其在不发达地区资源短缺更为突出。


三、司法应对:完善“六大保护”下司法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

(一)总体思路:构建司法牵引的协同治理新范式

传统分散化的保护主体难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统性风险,依托司法权的权威 性、专业性与强制性,能够为整合“六大保护”资源提供抓手,通过司法权的结构性 功能重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1. 核心定位:以司法裁判权为支点,激活分级干预制度效能

司法裁判权在分级干预中的核心地位,源于其特有的法律效力与程序刚性。当前 分级干预制度难以落地的症结,在于训诫、矫治教育等措施缺乏强制约束力,而司法 裁判的既判力与执行力可为此提供制度保障。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严重不 良行为的司法认定具有终局性效力,能有效破除行政机关“不敢管、不愿管”的困境; 对监护权变更、强制矫治等事项的裁决权,则使干预措施获得法律强制力支撑。司法 裁判通过个案形成的规则指引,可为不良行为、监护失职等模糊概念提供明确判断标 准,避免分级干预陷入主观随意性,将司法权从传统的定罪量刑工具拓展为未成年人 保护制度效能转化的枢纽,使立法设计的干预阶梯真正成为可操作的治理工具。

2. 机制转变:从事后惩戒向全链条治理转型

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失能、教育缺失、网络侵蚀等多因素累积的结果,传统司法 模式聚焦犯罪发生后的惩戒,忽视了对犯罪生成链条的早期阻断,导致大量低龄、轻 微违法者因未能接受及时干预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从事后惩戒向全链条治理转型, 破解“惩而不教”困局,通过司法强制力保障矫治措施的有效性,是应对未成年人犯 罪预防复杂性的必然选择,而司法机关因具备的法律协调能力,能够覆盖未成年人行 为演化的主要周期,故成为全链条治理的实施主体,从而达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效 果。具体而言,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识别辍学未成年 人、网络沉迷者等高危群体,联动教育、民政部门实施前置干预,即对未达刑事责任 年龄但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者的司法矫治,填补行政训诫与刑事处罚间的治理空白。

3. 角色转变:从单一裁判者转变为规则供给者、资源协调者、效果监督者

司法保护的角色转变源于未成年人保护对系统性规则与资源整合的需求,即将司法权从封闭的纠纷解决功能转向开放的社会治理功能。首先,新兴的未成年人网络犯 罪、心理侵害等问题缺乏明确规范,需通过司法裁判填补规则空白。作为规则供给者, 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裁判和司法建议,厘清网络平台责任、学校管理义务等新型法 律关系,为各保护主体提供行为指引。其次,作为资源协调者,司法机关可以利用其 权威地位打破部门壁垒,例如将社工、心理机构纳入矫治体系,解决政府保护资源碎 片化问题。最后,作为效果监督者,司法机关通过回访考察、监护评估等程序持续跟 踪干预成效,可避免家庭教育指导、社区矫治的形式化问题。

4. 手段转变:从传统司法工具向数字治理、社会联动模式推进

传统取证调查等司法工具主要服务于物理空间的犯罪行为,难以有效规制网络猥 亵、虚拟货币诈骗等技术化、跨域化犯罪。强化司法工具的数字化,并非单纯引入技术 设备,而是通过电子证据固定、在线行为溯源等功能,将虚拟空间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可 司法识别的实体对象。例如,司法机关需建立涉网犯罪行为的电子证据效力认定规则, 以解决虚拟身份认定、数据篡改识别等法律难题,使网络空间的违法性判断获得与传统 犯罪同等的司法审查能力。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诱因涉及心理、教育、网络等多维领域, 司法机关无力承担所有矫治职能,通过规范化社会协作,才能将法律评价转化为可持续 的行为矫正。因此,应当强化社会联动,拓展司法专业能力,即司法机关通过授权认 证、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心理矫治、技能培训等专业性社会服务纳入司法程序框架, 形成司法主导、专业执行的分工体系。通过融合数字治理、社会联动,司法权在技术 与社会双重维度下能够提升时代适应性,从而通过工具创新来维系司法治理的有效性。

(二)具体路径

1. 司法保护层面

在司法保护层面,构建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分类预警机制,是实现 犯罪风险精准防控的核心路径。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多聚焦事后惩戒,亟须  转向“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的事前防控模式。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存在渐进轨迹, 其早期典型风险信号包括:青春期频发的夜不归宿、逃学、酗酒、涉足禁止场所等失  范行为,打架斗殴等暴力倾向、偷盗抢夺等财产侵害、吸毒涉赌等成瘾行为等不良行  为,以及家庭监护失效等环境隐患。上述特征是构成犯罪风险的预警指标,可通过动  态风险评估和分级干预,实现预防犯罪目标。具体而言,其一,精细化风险定级。基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级预防框架,将常见罪错行为按行为频 率与危害程度划分为 5 级风险阶梯,通过类比列举实现全覆盖,为精准干预提供标尺。 其二,智能化数据整合。运用数字技术搭建跨领域信息平台,联动社区、学校、司法  机关及营业场所,动态采集未成年人行为表现、社会关系、家庭监护等关键数据,建  立风险人员信息库;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对入库人员实时定级、动态调整,确保风险画  像全面、准确。其三,实时化分级预警。基于大数据模型设置的预警触发机制,对风险行为实时监测、智能研判,实现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处置的闭环响应,阻断罪错 行为升级。其四,责任化考核保障。为每名风险未成年人明确责任单位与协作主体, 建立正负双向考核机制:将专人专班、个性化帮扶方案落实等纳入正向激励,将罪错 复发列为负面评价,以问责制来倒逼责任主体履职,推动罪错未成年人回归正轨。该 机制通过风险量化、数据融合、快速响应、权责明晰的四维联动,最终形成行为筛查、 动态评估、精准干预、效能追踪的全周期预防闭环。

2. 司法与家庭保护协同

发挥司法与家庭保护协同作用,提升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效性,需从法律适用、 源头预防与强制保障三方面协同发力。在法律适用层面,针对《家庭教育促进法》条 文原则性强的问题,应严格规范法条援引:签发指导令时须强化事实与法律论证,避 免笼统罗列法条,明确载明责令理由、法律依据及具体操作要求,如指导时间、频率 等,切实提升文书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执行环节需参照《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 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通过送达时充分释法说理,引导监护人主动履 行,实现教育监督与价值引导的双重功能 [6] 。在源头预防层面,核心是健全家校社共育 机制,以减少对指导令的依赖:一方面巩固学校日常化指导主阵地,协同社区、街道 建立标准化服务网络;另一方面重点开展家长教育课程,联动妇联、关工委等填补服 务空白;同步发展线上平台,如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互未来”平台,实现数字化全域 覆盖;另外,社工深度参与能够有效前置干预不良行为与家庭问题,通过早发现、早 纠正降低指导令签发需求。在强制保障层面,须补强拒不执行的惩戒链条:当前法律 仅保留训诫与口头责令,威慑力明显不足,可构建阶梯式责任体系,首次拒不履行者 需自费参加补训并指定专门机构;经催告仍抗拒或妨碍执行的,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涉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通过前述精准释法、前端减量与后端强制的三 维联动,能够实现“指导令慎用善用”的标本兼治目标 [7]。

3. 司法与学校保护协同

在司法与学校保护协同层面,提升法治副校长工作效能需构建沟通、保障、考评 协同机制。在沟通协调层面,突破当前沟通内容浅表化与责任主体模糊化困境,学校 可将法治副校长深度纳入治理体系:一方面扩充沟通维度,围绕法治课程建设、履职 责任边界、活动质量评估等核心议题开展常态化协商;另一方面明确协调主体,确立 行政部门为专职联络方,通过活动全流程共商机制提升协同效率,确保各方权责清晰、 衔接顺畅。在保障支持层面,着力破解制度缺位与经费不足的双重制约:学校应建立 校级组织制度,明确工作规范及信息对接机制,如定期收集师生法律需求并进行反馈; 同步构建多元化经费支持系统,涵盖履职津贴、培训经费、硬件采购等板块,强化资 金使用的透明度与监督机制,避免“有投入无管理”的粗放模式。在评价考核层面, 推动单一行政评价向多维度科学评估转型:评价主体应当包括学校管理者、师生、家长评价及法治副校长自评;评价方法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如入校次数、教育形式创新等 硬指标与学生法治素养提升等软指标并行;要建立发展性评价观,通过面谈、书面报告 等渠道及时反馈结果,引导法治副校长正视不足并优化工作,最终形成考评、反馈、改 进的闭环提升体系,共同推动法治副校长从“形式履职”转向“实质育人”的长效发展。

4. 司法与网络保护协同

发挥司法与网络保护协同作用,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治理,需构建多元主体协 同、前端预防与后端追责并重的规范体系。在监管模式革新层面:其一,刑事立法应 强化对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相关共犯的法定刑, 从源头阻断犯罪技能传递;其二,行政机关需动态更新监管细则,压实网络平台主体 责任,对未落实青少年模式、放任违法信息传播的企业施以行政处罚,建立网信部门  与企业的违法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其三,强化法治教育的针对性,政府部门联合学校 将网络安全纳入必修课程,通过案例教学破除未成年人网络匿名可免责的认知误区, 同步建立校园心理筛查干预机制,预防因心理问题诱发犯罪。在互联网企业建设层面 需履行三重义务:一是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配备专业团队与资金支持,在 产品开发、内容审核、运营管理等环节嵌入风险评估机制;二是落实数据分类治理原 则,通过实名认证、年龄验证、行为轨迹追踪等技术手段隔离有害信息,重点监管社 交平台中的诱导犯罪内容,完善举报投诉及即时下架流程;三是健全内部问责体系, 对未履行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企业,根据危害后果梯度追责,若仅违反行政 管理规范,适用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行政处罚,若放任行为实质造成他人法益受 损且符合犯罪构成,则应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此双轨治理框架通过 刑事立法堵截犯罪源头、行政监管规范平台运营、合规机制重塑企业责任,从而最终 实现犯罪预防与权益保障的平衡发展。

5. 司法与社会保护协同

发挥司法与社会保护协同作用的具体路径,其一,聚焦强化协同治理社会保障, 司法机关应积极推动并保障社会组织深度参与治理,通过司法建议或支持性裁判,引 导整合社区及志愿者等多元资源,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留守儿童常态化关爱网络, 并促进部门间横向协作以落实社会关爱融合的机制;同时,司法机关需在净化文化环 境中发挥司法监督与惩戒职能,协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涉黄涉暴非法出版物及违规接 纳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并通过司法实践明确经营主体责任,鼓励社会监督,筑牢文 化安全防线。其二,健全社会各方参与机制,由司法机关作为联动枢纽,推动建立规 范化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协同体系,通过司法指引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等进行资源整 合,形成防治合力,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专业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同时, 司法机关可支持构建公开化、规范化的公众参与平台,利用司法信息公开和在线诉讼服 务等渠道,激活社会监督潜力,保障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治理的有效参与。其三,继续深化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司法机关在裁决与矫正衔接中需着力破解家庭监护能力薄弱的 核心问题,通过司法强制力与教育职能相结合,协同社区、妇联、人社等部门推行家长 学校、亲职教育和就近就业帮扶,提升监护能力,并对严重失职监护人探索司法惩戒 与激励并重的评价机制;同时,督促职能部门履职,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制定矫正责任 清单、完善跨部门考核机制,倒逼司法行政、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协同担责;针对矫正 对象生存技能缺失问题,法院可倡导并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联合企业、职校建立矫正教 育基地,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司法回访监督落实考勤管理与行为规范,以 技能赋能和结构化生活重塑来矫正对象人生目标,从根本上阻断其再犯罪路径。

6. 司法与政府保护协同

在司法与政府保护协同层面,一是构建数据驱动的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司法与政 府双方应依托立法授权,打破部门数据壁垒,建立统一涉未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教育 辍学记录、民政监护缺失预警、公安异常行为等关键数据源,构建涉罪风险动态评估 模型,为犯罪预防提供精准靶向 [8] 。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监护失职、校园欺凌、 网络侵害等线索,需通过强制报告义务即时推送至政府干预系统,同步触发教育矫治、 心理疏导等早期响应,形成司法识别、政府干预、效果反馈的闭环治理链条。二是完 善司法裁量与行政帮扶的分级衔接机制。司法程序处置需与政府保障体系良好衔接,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机关适用缓刑、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分级干预措 施时,应同步联动政府社工、观护基地定制个性化帮教方案,涵盖心理重建、职业技 能培训及社会融入支持;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需在司法程序中嵌入行政救助通道,由  政府整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妇联资源提供“一站式”医疗、法律与心理援助,避免次 生伤害并保障长效救济 [9] 。三是强化权责明晰的标准供给与资源保障机制,协同制定执 法司法统一标准。重点厘清酒店、娱乐场所等高风险场所的监管责任边界,明确人脸 识别核验、监护人陪同等强制规范的操作细则,消除监管模糊地带;政府主导建立司  法社工服务、心理矫治等专业服务的资质认证与质量标准体系,解决跨区域资源互认 障碍;通过立法明确未成年人保护财政支出责任,将司法延伸的观护帮教、家庭教育 指导等服务纳入常态化预算保障,实现司法刚性执法与政府柔性服务的功能整合。


总之,在数字技术与城市化深度交织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已演变为低龄化、智 能化、组织化的系统性社会风险。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从传统暴力转向网络化、产业化、 心理化的范式,暴露出司法在“六大保护”体系中的协同短板,例如柔性干预措施缺乏  强制力、跨部门资源碎片化、网络治理滞后于技术发展等。未来,应重构司法保护参与 未成年人“六大保护”治理功能,通过强化司法在规则供给、资源调配、监督评估中的 枢纽作用,推动家庭监护、学校法治教育、网络平台责任、政府保障机制形成闭环响 应,方能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效能有效提升,筑牢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法治屏障。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课题组 . 关于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研究 报告——以构建“刚柔并济”的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工作机制为路径 [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 2023(02):12.

[2]   王建国 , 王绍禺 .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监护人同意模式之检视及法理重构 [J]. 法治现代化研究 , 2025(01):174.

[3]   张庭轩 , 刘冲 .  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及对策研究 [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5(03):9.

[4]   夏睿泓 , 许桓菘 , 李康然 .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适用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进路 [J]. 汕头大学学报(人 文社会科学版),2025(01):8.

[5]   熊猛 , 王顺 .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构建论 [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5(01):155.

[6]   张健 , 陈琳 . 《家庭教育促进法》司法适用实证研究——基于对主要法律数据库案例的分析 [J]. 少年儿 童研究 ,2024(02):83.

[7]   邵一峰 .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规范性质与司法适用 [J]. 人民司法 ,2023(28):17.

[8]   王永 , 许雨夕 . 涉众多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件的分类处理 [J].  中国检察官 ,2024(10):13.

[9]   姜欣 , 刘伟 , 魏梅 , 等 .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问题检视及路径探究——以 Z 市S 区为例 [J]. 预防青 少年犯罪研究 ,2024(03):89.


①    数据来源于北京市各级法院 2022 至 2024 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②    参见(2023)京 0112 刑初 31 号刑事判决书。

       ③    参见(2024)京 0102 刑初 74 号刑事判决书。

④    参见(2023)京 0108 刑初 1674 号刑事判决书。

⑤    参见(2023)京 0112 刑初 961 号刑事判决书。

⑥    参见(2024)京 0108 刑初 100 号刑事判决书。

    参见(2022)京 0107 刑初 192 号刑事判决书。

           参见(2023)京 0108 刑初 1103 号刑事判决书。

    参见(2023)京 0108 刑初 529 刑事判决书。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六大保护’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项目编 号:GFZDKT2024B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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