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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构建“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的现状与展望
发布日期:2024-10-17 浏览次数: 字体:[ ]

王  瑛  彭滢睿  李诗雯

(中国儿童中心,北京  100035)


摘要:“托幼一体化”立足于整体性思维与儿童优先原则,将0~6岁婴幼儿托育幼教服务进行全人的系统性规划。其有利于推进普惠性托幼体系的构建,减轻家庭养育教育压力,提振育龄夫妇生育意愿。目前我国已出台一系列政策进行了“托幼一体化”的初步探索,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为应对这些需求,本文提出畅机制、育人才、优课程、控质量、促共育五大发展建议,助力于新时代背景下“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构建,以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成长,并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托幼一体化”  0~6岁婴幼儿  托育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0609(2024)03-0005-07

 

一、问题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持续负增长,婴幼儿的保育与教育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托育作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激发育龄群体生育潜力的重要举措和民生工程,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党的二十大把“托育”与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并列,使之成为解决人民群众重点民生问题的“新增项”,强调了托育“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基础价值。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

面对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普惠托育服务的美好期待,“托幼一体化”将0~6岁婴幼儿保教服务进行整体性思考和系统性规划,对于有效整合托幼教养资源,提升托幼教育服务质量,推进普惠性托幼体系构建;减轻家庭教育养育压力,提振育龄夫妇生育意愿;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现阶段,由于两个年龄段婴幼儿身心发展的差异、管理部门和管理机制的不同,“托幼一体化”深度融合发展仍面临着诸多挑战,但在资源整合、队伍建设、课程体系等方面可以有所作为。如何有效推进托育阶段和幼儿园阶段的自然衔接和过渡,是我们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旨在探讨通过畅机制、育人才、优课程、控质量、促共育等方式,实现“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的可能性和现实路径,以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成长,并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二、国内外“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发展现状

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学前教育”的概念范畴已由3~6岁向0~6岁拓展延伸。受《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影响,世界范围内的儿童观发生巨大变化,儿童被视为独立的个人、群体和社区,他们有自己的文化、权利和声音,因此在个体发展早期应该实施完整的儿童教育。[1]“托幼一体化”逐渐成为国际学前教育发展的新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师资培养、课程整合等多方面的努力,实现了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之间的紧密联结,为0~6岁儿童提供了“保育”和“教育”一体化的服务。

在立法保障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于1988年发起“强势开端:早期教育与保育”计划,旨在提高0~6岁入学前儿童的保教服务质量,完善保教服务体系,“托幼一体化”是其主要组成部分。[2]瑞典自1996年起,幼儿保育的管理权逐渐从福利部门划归至教育与科学部,这一变化为“保教一体化”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3]在师资培养方面,瑞典实施的“促进学前教育”项目,规定所有教师都要学习整个0~6岁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发展的相关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4]日本为了促进两类机构教师的整合,鼓励保教体系中的教师同时获得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两种资格证书。目前,在日本的保教行业中,已有约80%的从业人员同时持有这两种资格证书。[5]在课程建设方面,新西兰的学前教育课程标准覆盖了整个学前阶段,注重保育与教育的衔接与融合,使0~3岁婴幼儿的保育有了统一的规定和执行标准。同时,将0~6岁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纳入有机联系、共同发展的体系中,整体规划课程内容和儿童的全面发展。[6]英国于2008年提出早期基础教育系统大纲(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EYFS),为0~5岁的婴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习、发展与保育环境,是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早期教育课程框架。[7]

近年来,我国也在积极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2022年8月,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发改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指出,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各省市也在进行“托幼一体化”的实践探索。2023年1月正式施行的《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明确指出,实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保障,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标志着上海在全国率先迈出了“托幼一体化”法治保障的改革步伐。2023年9月,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到加大“托幼一体化”建设力度和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到2025年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的比重不低于85%。湖北省《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于2024年已进入立法程序,明确提出“鼓励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且实行普惠托育服务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机构的运营补贴”。杭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杭州市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解决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婴幼儿照护和早期教育服务的迫切需求。


三、“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需求

“托幼一体化”是将0~6岁幼儿教育视为一个具有连续性的有机整体。通过多部门的机制联合与共同协作,以儿童优先为原则,构建起一个全人、系统性、连贯性的发展导向的服务体系。但构建“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在实践中仍面临着多重挑战。

一是管理机制有待双向衔接,托育幼教仍未深度嵌合。目前我国已出台一系列指导意见与工作办法,为托育、幼教的融合提供了有利的基础,但“托幼一体化”进程整体上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0~3岁、3~6岁的托幼工作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联动性虽强,但整体性不足。不同部门的政策目标与执行逻辑往往存在差别,因此在一体化的政策制定与落实中,容易面临目标不一致和需求匹配的困难。其次,现行法律条款对“托幼一体化”的制度性支撑不够,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条款中托幼融合的原则,并适时出台“托幼一体化”的针对性法律法规文件。

二是托幼领域的人才储备无法应对一体化需求,人才素质有待提升。首先,在人才供给上,相较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为托育行业提供了更多的人才储备,目前托育师资人才供给主要源于中职和高职院校,可进入托幼领域的高素质人才数量相对不足。[8]其次,在人才培养上,缺乏适配“托幼一体化”的跨学科设置。[9]培育托幼人才的系统性、多元性、前沿性、科学性不够突出,实践与理论转换能力不强,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一体化现实需求。例如,在普通高校中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而在职业学校层面存在重实践而轻反思的问题,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不充分。[10]最后,在人才丰富度上,现行职业资格标准对保育员及幼师的要求仍然是双轨制。[11]从业人员的技能掌握也存在二元性。事实上,“托幼一体化”所要求的专业人员需要高度掌握0~6岁婴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以及同他们个性化的互动方式,以避免保育员对幼教的工作陌生,幼教又对保育工作持不解态度情况。总之,“托幼一体”的概念在人才储备与发展上尚未得到足够的强调与践行。

三是社会转型带来的托幼人才队伍结构性变化,影响托育服务质量。当下我国人口结构正面临着转型,呈现出生育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低的“三低”局面。据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2021年以来,我国全年出生人口自1062万人逐年降低。生育率的收紧影响至学前教育领域,直接引起幼儿园招生规模缩减,幼儿教师规模也相应减小。相应地,部分冗余的幼儿教师选择进入托育行业。随着目标群体的改变,适用于3~6岁儿童的教育策略和专业知识难以嫁接到0~3岁幼儿的保育照护中,从而影响了服务的供给。与上述人才的自身素质不同,此类人员拥有一定专业能力,却在结果上呈现出能力与需求匹配的错位。

四是托幼机构市场化配置欠优化,托幼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一方面,市场化的托育机构、幼教机构相互分立,理念、目标、实践策略各行其是,缺乏统一引导。市面上的民营机构或存在个别收费不合理、娱乐性大于教育性、投机性大于持续性、营利性大于社会性的现象。[12]并且在家长认知不足、消费行为欠理性、大众媒体渲染等诸因素叠加效应下,出现了一定的市场乱象。[13]例如,市场化运营的机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从业人员的职业适应性与职业道德水平不一。此类现象均需要进一步监管和指引。另一方面,机构在地区分布、公办民办类型上发展不平衡,呈现出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关联的态势。[14]相较于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托幼一体化”进程滞后明显,托育幼教的分裂性突出,呈现出重教轻保的特点,发展不平衡。

五是家园社联结机制需进一步激活,提高社会对“托幼一体化”的知晓度和接受度。0~3岁婴幼儿的保育照护与3~6岁幼儿教育分立由来已久,家长对于托育和幼教的认识同样存在二元性。一方面,容易将托育简单理解为对生理需要的回应,将幼教简单理解为学前教育的知识储备与行为规范,忽视0~6岁幼儿独特的身心发展需要和情感呵护需求。另一方面,相较于已普及的幼儿园教育,社会对托育的知晓度和信任度还有待提高。传统儒家伦理和家文化的影响下,隔代抚育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加之托育机构的距离、安全、照护质量、价格等成为家长影响送托的主要因素[15],大量的双职工家庭在工作与家庭难以平衡时,将幼儿托育的责任暂交给祖辈。[16]此外,相比幼儿园,社区在托育方面给予家庭的支持却显得有限。更广阔的社会层面对于“托幼一体化”的宣传也需要加大力度,使家园社三者的联结更加紧密畅通。


四、“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建议

世界范围内,“托幼一体化”的改革已有逾五十年的发展历程。不同国家因其社会福利体制的不同,在发展水平和实现的策略上有所差别。例如,OECD国家多为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其“托幼一体化”秉持儿童优先的教育观[17-18],体系更为健全,具有一定优势。而一些社团主义福利国家则更多将其视为一种社会福利设置,托幼发挥的功能性大于教育性。此外,一些自由主义型的福利体制,例如美国,则呈现出分散型的托育服务管理模式[19-20],缺乏“托幼一体化”的土壤。因此,要在我国构建“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同样需要考虑在地化的社会结构,采用一种从实际出发的方法论。我国构建“托幼一体化”体系未来可发展的方向集中于以下几点。

第一,畅机制。对于托育、幼教的双向脱嵌困境,需要畅通多主体联合机制,化二元观为整体观,突出多元合作与运行机制创新。在管理机制上,OECD国家普遍将托幼管理主体统一划归教育部门[21],新加坡则单独开辟了独立的自治机构集中管理。我国早有多部门联合的有利基础,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立足整体思维,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集中管理托幼事业,优化资源配备,以立法促行动,出台“托幼一体化”的规章制度,整合托幼资源,给予儿童全人发展充分的制度支持。

第二,育人才。一体化的师资队伍是实现“托幼一体化”的必要路径。从人才培育来说,高校课程要从差异中把握共性,既看到不同阶段儿童的特殊需要,又要贯彻平等、整体、全面的“托幼一体化”价值观。强调跨学科能力、前沿视野与研究能力,提倡托幼领域人员具备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能力,及时转换实践智慧为理论成果,汲取理论思维指导日常实践。综合贯通学前、托育板块的不同知识,将儿童视为全人发展历程中一个独特的阶段,秉持正确的职业道德、热情的工作态度从事托幼实践。

第三,优课程。对于托育、幼教的分立现状,需要扭转单一的养育为本的托育思路、教育为本的幼教思路,从养好孩子、带好孩子、教好孩子的客体预设,转变为每个孩子都是独立、有力量的平等主体价值观。目前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等国家指导性文件依旧采用了0~3岁、3~6岁分立的观点,缺乏囊括0~6岁整体性的规范发展指南。未来应将0~6岁孩子的心理行为特点、独特需求纳入整体化的设计框架,出台更高层面的规范性指导文件,为0~6岁儿童匹配流畅的、适宜的、有趣的活动资源,充分激发儿童的能力提升,促进健康成长。具体到机构实践层面,创新课程设置模式,多采用情景性、趣味性、反思性的课程教学,引导儿童在玩中学,在学中成长。

第四,控质量。首先,对于托育、幼教领域的需求与困境,要在规范和指导上明确指引方向,提供质量提升的明确参考与较高标准。让机构有规可循,让从业人员有矩可蹈,在实践与摸索中不断贴合更高要求。另外,要对行业内机构与项目进行一体化的质量评估,以评估提质增效。其次,针对“托幼一体化”的质量评估体系,要强调0~6岁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同质性、一体性,关注机构是否实现了托育、幼教的有机衔接,既有全局观,又要照护到特殊性。各项指标不但有内部的单独合理性,同样也要有连贯的关联性,成为既个体又整体的指标体系。具体到评估实施,则可采用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式。最后,形成的质量评估报告应以从业人员易于接受、平实简洁的形式呈现,做到上接前沿,下接地气,从而更利于服务的优化。

第五,促共育。“托幼一体化”的实现不是单主体、单线程、单思维得以完成的。首先,需要与基层组织、社区组织进行协调与合作,共同开展认识运动以引导家长认识到早期托幼工作的价值,将托育与幼教视为一个整体,提振家长托幼意愿。[22]其次,如何将长久以来托育、幼教的二元分立转换为整体观[23],同样需要家庭、社区、高校、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打通实践、科研的循环通道,家庭支持人才,社区联动人才,高校培养人才,社会吸纳人才,培养跨学科、宽视野、勤反思的高素质托幼队伍。在行动中反思,在反思中实践,在实践中研究,共同致力于“托幼一体化”的在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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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瑛,中国儿童中心早期儿童发展部副部长,研究方向:0~3岁婴幼儿托育、家庭教育;彭滢睿,中国儿童中心早期儿童发展部专任教师,研究方向: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李诗雯,中国儿童中心早期儿童发展部专任教师,研究方向: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

通讯作者:李诗雯,E-mail:cnccdec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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