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杨文庄:促进儿童友好,生育友好环境建设 |
发布日期:2023-07-26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
摘要:儿童友好、生育友好环境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儿童友好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儿童友好与生育友好、人口家庭发展紧密关联。本文围绕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托育服务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要积极倡导儿童友好、生育友好的文明理念,营造儿童友好、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夯实儿童友好、生育友好的基础工程。把儿童友好、生育友好的理念贯穿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有助于提升民生福祉、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关键词:儿童友好 生育友好 人口家庭发展 作者简介:杨文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司长。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儿童健康成长,曾多次指出,“儿童健康事关家庭幸福和民族未来”“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孩子们现在都是宝,对孩子们的养育和培养等工作要加强”。 儿童友好程度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近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儿童友好理念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与责任。儿童友好行动的持续深入开展,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承载着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愿景与担当。 一、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积极倡导儿童友好、 儿童友好与生育友好、人口家庭发展紧密关联。中国已经开启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2023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强调,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会议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儿童人口大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许多家庭生育二孩的愿望得以实现。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0〜14岁儿童人口数量有所增长。但与此同时,经济负担重、婴幼儿无人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问题,仍然是制约家庭再生育的主要因素。为进一步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落实好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有利于释放生育潜能,促进代际和谐,增强家庭功能,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使人口发展与现代化建设相协调,更好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将这项重要任务写入党代会报告,从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明确了生育支持政策导向和目标,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盼,体现了儿童友好、生育友好的本质内涵。把儿童友好的理念贯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构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发展格局,有助于减轻家庭负担、提升民生福祉、提高人口素质,有助于构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完善人口服务体系,有助于优化生育政策、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少子化。 2021年,我国群众的生育意愿为1.64,作为生育主体的“90后”“00后”生育意愿只有1.54、1.48,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下降到1.15的极低水平。2022年,全年出生人口956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60‰。配套支持政策不衔接,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居高不下,让许多家庭在生育问题上犹豫不决,甚至望而却步。说明我们在促进儿童友好、生育友好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差距,相关政策体系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开展儿童友好、生育友好行动,要高度重视我国未来出生人口态势,关注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变化,科学研判人口发展对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产业结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影响,落实好中央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使儿童友好、生育友好行动成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载体。 二、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营造儿童友好、 家庭是孕育新生命的摇篮。开展儿童友好、生育友好行动,要聚焦家庭发展,致力生育支持,从经济、时间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构筑生育福利、生育关怀、生育保障的支持政策体系,鼓励引导年轻人热爱家庭、建设家庭,乐于组建家庭、愿意生养子女。 国际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地区)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地区)都先后经历了低生育率问题并采取一系列应对政策。 ——经济支持。主要通过育儿补贴、税收减免、住房福利等手段来减轻家庭生活压力,提升婚育意愿。 一是育儿补贴。一般根据孩子年龄和数量确定范围和额度。例如,俄罗斯的“母亲基金计划”,2021年的标准为每个家庭第一个孩子补助48.4万卢布(约合人民币4.2万元),第二个及以上的孩子补助63.9万卢布(约合人民币5.6万元)。丹麦实施分孩次梯度补贴,夫妇生育一孩到四孩,获得的政府补贴占一个人全年税前工资比例分别为3.4%、6%、8.7%和11.3%。 二是税收减免。通过减免父母个人所得税来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教育支出。比如,德国实行儿童抚育费用税前扣除,2021年每个儿童的出生为家庭带来8388欧元/年(约合6.5万元人民币/年)的平均免税额度,相当于增加2.3万元人民币/年补助。 三是住房福利。为减轻年轻家庭的住房负担,俄罗斯2005年出台《保证年轻家庭住房标准》和《俄罗斯联邦2025年前人口政策构想》,为暂无子女的年轻家庭提供35%的住房补贴,为有一名子女或多子女的年轻家庭提供40%的住房补贴。韩国每年为低收入的新婚夫妇提供5万套保障性住房,满足了近8%的无住宅新婚家庭需求。 ——时间支持。通过完善休假制度,减少父母工作和家庭的时间冲突。在普遍提供产假的基础上,为鼓励父亲承担育儿责任,各国先后实施时间更长、更加灵活的育儿假、家庭照料假等。 一是带薪产假津贴较高。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提倡母乳喂养,产假宜不少于6个月。国际劳工组织明确,应由强制性社会保险、公共基金等与雇主共同承担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目前,多国规定产假津贴是休假前工资的70%〜100%。德国女性产假津贴由雇主和社会保险共同承担,津贴水平相当于工资的100%。 二是鼓励父母平等参与育儿。欧盟提出,所有雇员不分性别,都有权利获得至少3个月的育儿假。北欧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率先采取“非用即失”的强制父亲休假政策。瑞典《育儿假法》规定父母可以享有480天的育儿假,前390天可领取相当于工资80%的津贴,剩余90天每天享有20欧元津贴(约合人民币150元),均由社会保险承担,规定其中3个月属于“父亲配额”(即不能转让,只能由父亲享受的休假),休满即可领取社保部门所设的“性别平等奖金”。 三是家庭照料假等。俄罗斯规定父母每年最多有90天带薪假期照顾7岁以下的孩子,有45天带薪假期照顾7-15岁的孩子,有120天带薪假期照顾残疾孩子。日本允许尚未退休的祖父母可带薪休连续10天以上的“孙辈照料假”。 ——公共服务支持。通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为有需要的父母提供托育、妇幼健康、辅助生殖等服务。 一是发展托育服务。各国将儿童抚养视为一种国家责任,大力发展托育机构,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俄罗斯加大财政支持,为私立托育机构提供补贴、税收优惠等,目前两个月至三岁的儿童均可享受免费托育服务。日本针对家庭实施弹性保育费用,明确多子女家庭第一个孩子全额、第二个孩子半价、第三个孩子及以上免费的政策,2017年起对低收入家庭实行第二个孩子及以上全免费。据测算,由于政府补贴降低了家庭托育费用,2001年瑞典18个月内出生率增加4%〜6%。目前,日本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覆盖率为41.7%,1-2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覆盖率已超过50%。欧盟0~3岁平均入托率达33%,其中法国、丹麦等超过60%。 二是降低妇幼医疗费用。日本孩子在15岁之前,都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俄罗斯95%的妇女生育费用由国家义务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义务医疗保险经费100%列入财政预算。丹麦、瑞典等国家医疗保险涵盖孕产期检查、住院分娩等费用,还包括育儿咨询、上门指导以及产后康复等服务,均由保险基金支付。 三是减免辅助生殖费用。俄罗斯政府支持为有需要的女性提供免费人工受孕服务。日本将不孕不育治疗服务纳入健康保险覆盖范围。法国为有需要的夫妇提供4〜6次免费不孕治疗及生殖辅助医疗。德国政府承担辅助生育技术治疗75%的费用。 当前,我国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在服务支持方面,要进一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提高育龄群众对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和服务的可及性。在经济支持方面,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在保障型、租赁型和公租房配置中照顾多子女家庭,通过育儿补贴、税收减免、住房福利等手段来减轻家庭生活压力,提升婚育意愿。在时间支持方面,落实好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减少父母工作和家庭的时间冲突,减轻父母养育子女的焦虑和压力。总之,要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积极协调出台配套支持措施,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充分发挥文化引领、机制引领、法制引领的作用,营造重视家庭、尊重生育、性别平等的生育友好氛围。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就业和弹性工作等方式,帮助员工缓解育儿困难;鼓励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需求。维护女性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查处任何形式的就业性别歧视、孕产妇歧视、哺乳期歧视等行为,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要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上下联动,一体推进。 三、大力发展托育服务,夯实儿童友好、 我国家庭人口减少、扶老育幼功能弱化、养育观念变化,越来越需要现代化、社会化的托育服务。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释放被抑制的托育需求,对于提升生育水平、保障女性就业、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具有“一石三鸟”作用,是世界主要国家普遍的政策选择,也是我国支持生育、保障民生的工作重点。 2019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深刻学习领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有序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从无到有,逐步建立健全。 ——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时期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提出阶段性发展目标: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建立了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明确28个部门共同参与,对33项重点任务分解,从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创新发展方式和完善监管服务等方面提出149条具体举措。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增加了4条9款托育服务内容,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对“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国家“十四五”规划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列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把托育服务纳入了国家战略。《“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等专项规划,都对发展托育服务作出具体安排。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作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决策,明确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列为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之一。托育服务是系统工程,须部门综合施策。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协调配合。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13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围绕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三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和要求,提出了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为托育行业的发展“增项、增量、增力度”予以纾困扶持。教育部在本科和职业教育阶段增设托育相关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在职业教育方面优化专业布局结构,落实托育专业建设要求。 ——托育服务标准规范体系。2019年10月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托育机构场地设施、人员规模等相应标准,从机构设置、建筑设计、登记备案、收托管理、保育照护、营养喂养、健康管理、伤害预防、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规定,指导各地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托育行业保育服务与发展有了基本规范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制定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指导各地建立托育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规范机构登记备案的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相继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托育机构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指导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出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指导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研制出版14本托育专业高等职业教育阶段教材,出台《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会同国家统计局建立实施全国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各地加快建立相关部门监管协同机制、各职能部门有效常态联动方案和措施制度,落实托育服务过程中的监管责任,通过常态化、互动式的专项行动,定期对托育机构的日常服务管理、从业人员资质与道德规范、食品安全、卫生保健,消防安保、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加快制定托育服务行政法规和全过程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建立与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协同联动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全过程监管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和健康底线。加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应急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建立部门联合综合监管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 ——托育服务供给体系。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共有各类托育机构7.5万家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2.50。浙江省2022年千人口托位数达3.66,普惠托位占比为50%。以上提供托育服务的主体涵盖了综合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场所、幼儿园托班、家庭互助式托育点等不同类型,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以发展覆盖城乡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体系为目标,积极拓展群众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渠道。 我国有3岁以下婴幼儿3220万左右,超过三成的婴幼儿家庭有强烈的入托需求,但实际入托率仅为6%。一线城市需求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北京市为例,2022年,全市婴幼儿家庭的送托意愿高达76%,半岁内送托意愿达79%。目前,托育服务尚处在起步阶段,普遍存在着价格过高、质量欠佳、支持政策不足、发展举步维艰等问题。要着重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提供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打造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确保“十四五”期末完成千人口托育数4.5的目标。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行动,拿出真招实招、投入真金白银,给补贴、给优惠,尽快把托育机构服务成本降下来,把收托价格降下来,保障多数家庭“托得起”。要注重托育服务与产假制度的有机衔接,持续推动。0〜3岁婴幼儿全过程托育服务。要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动方案,借助现代化手段,实施常态化监管,营造诚信、安全的发展环境。加强对家长和监护人的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明确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加强教育培训和综合监管,全面推进托育服务规范化经营、高质量发展。 儿童友好、生育友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责任所在,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关注、共同推进,一定能够汇聚众智、凝聚共识、激发活力,共同绘就儿童友好、生育友好这幅新时代的美丽画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