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家庭教育法治”学术热点分析 |
发布日期:2023-03-06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
叶 强 摘要: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开局之年,学术界围绕这一家庭教育基础性法律在论著发表、课题申报和会议举办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此,评述2022年“家庭教育法治”学术热点既是对《家庭教育促进法》颁行的热烈庆祝,也是对其实施的有力推动。过去一年,学术界围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精神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双减”的关系、家校社协同育人、家庭教育权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路径等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未来,应以此为契机,就《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条款阐释、家校社联动机制的制度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和阵地建设等方面进行拓展,不断推动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庭教育法治 家校社协同育人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叶 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为全面掌握2022年度发表的有关家庭教育法治的文献,笔者在中国知网(CNKI)分别以“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立法”“家校社协同”“家庭教育指导”“双减”“家庭教育权”“强制亲职教育”“家庭教育令”为题名进行检索,文献出版年度选择“2022”,期刊来源类别选择“北大核心”或者“CSSCI”,剔除重复和与主题无关的文献后,共得到41篇核心期刊文献,又通过《中华家教》《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少年儿童研究》《北京教育学院学报》《终身教育研究》《沈阳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等专业期刊也检索到相关专题研究19篇,合计文献60篇。从检索和掌握的情况看,2022年度发表的相关报纸文章17篇;举办相关学术研讨会议1次,即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于2022年3月31日在北京中国儿童中心召开的以“新时代中国家庭教育的发展与展望——贯彻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与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构建”为主题的学术会议。本年度申报相关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分别是陈征的《家庭教育中的国家义务体系建构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李海峰的《家庭教育法律协同保障机制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该主题下,2022年出版相关著作图书1本。[1] 另根据多个网络平台的搜索结果,本年度出台的与家庭教育法治相关的重要法规政策有:(1)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写入党的政治报告,彰显出家庭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位置。(2)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了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3)2022年3月31日,全国妇联、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4)2022年7月8日,受人社部委托,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对《家庭教育指导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审稿)》进行讨论,并通过初审。(5)2022年9月7日,杭州市教育局发布《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评定规范》,是专门针对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的评定规范。(6)2022年9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发布《中小学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提升课程纲要》,旨在提升中小学教师的家庭教育指导能力。(7)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11部省级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 在这些成果里,涉及的重要学术热点有:《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精神解读、家校社协同育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路径、《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双减”的关系、家庭教育权等。本文将选择“家庭教育法治”成果中最具代表性的三个热点问题展开分析研究。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精神解读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通过预示着家庭教育法治化迈入了快车道,在其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际,解读其精神和内核就成为一项紧迫的学术任务和社会任务。本部分选择12篇主要文献进行分析,发现大多数学者对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都是肯定的,认为其出台恰逢其时,回应了家长的育儿期待。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议程研究 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立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如何发生的,从政策议程或者立法议程的视角进行探究颇有意义。有学者借鉴了美国政策科学家约翰·金登(John Kingdon)的多源流模型,认为重要指标、焦点事件和反馈信息三方面构成了问题源流;全国妇联、教育界人士及各方精英代表对立法问题的回应构成了政策源流;国民情绪和政治力量导向构成了政治源流,这一案例为今后各类议程设置甚至智库咨政建言提供了借鉴。[2]有学者亦认为,家庭教育问题频现、政策经验逐步完备、政治关注程度明显增加,三流交汇推开了家庭教育立法的政策窗口。[3]有学者认为,我国家庭教育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如家庭教育立法进程亟待推进,家庭教育主体权责边界模糊,家庭教育监督评价体系薄弱,家庭教育中缺乏对特殊家庭的关注,这些问题促成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4]还有学者借用回应型法理论,认为家庭教育立法的本质是以国家意志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予以规制,以保护和推动其健康发展,服务国家经济社会的重大战略布局。[5]由此可见,《家庭教育促进法》之所以被纳入立法议程,主要是因为家庭教育问题的累积进而触发多方力量的聚合推动。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旨趣研究 家庭教育立法到底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在其制定之前学术界有过很多讨论;《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围绕它的法律文本,可以有更加明确的讨论。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立法的原理是家庭教育私权利与公权利的认识和平衡,本质是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格局。[6]有学者对此分析道,国家权力介入家庭教育,一方面可以实现保护儿童权益的客观效果,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国家过度介入家庭领域,关键是要表达出福利国家对儿童和家庭私领域的柔性支持。[7]有学者认为,家庭承担着青少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等职责,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关系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为此需加强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8]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建设与新时代儿童成长的高度关切,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新时代家庭对儿童成长的责任,推动全社会协同构建新时代优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9]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既尊重家庭教育的多元文化背景,又为家庭教育注入了现代化的要素和发展空间,顺应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及家庭教育现代化的时代要求。[10]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在时代背景上时代性与历史性的统一、家庭教育目的上立德为先与全面发展的统一、家庭教育本质上生活性与教育性的统一、家庭教育途径上积极陪伴与创造经历的统一、家庭教养知识上阶段性和全局性的统一、家庭教育责任分工上私人性和公共性的统一六个方面。[11]亦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回应了数字化时代的家庭教育新问题,它提倡数字化时代的亲子观和家庭观,直面家长的家庭教育数字素养问题,初步构建了线上线下融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12]由此可见,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以解决家庭教育问题为导向的,旨在通过家校社合作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目的。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定位研究 由于《家庭教育促进法》涉及教育法、家庭法、社会法等多个领域,这就带来了立法定位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从社会法的部门法定位认识《家庭教育促进法》将有助于其实施,突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精准帮扶和家庭教育社会治理。[13]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实质意义上的家庭教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的交叠地带,是家庭教育法中的基础性立法,可以全面、系统调整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为家庭教育立法确立统一价值和方向。《家庭教育促进法》是社会法,通过国家支持与社会协同增进家庭教育福利,以提供事前指引和支持为主要调整手段,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未成年人家庭实行倾斜性支持。《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促进法,其功能追求是通过对家庭教育事业的引导、鼓励、扶持,促进和推动其发展。[14]还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法律制度是教育法调整的新领域,有必要在教育法典中予以安排,包括增加一般规定、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15]由此可见,《家庭教育促进法》具有多重法律色彩,不同的法律定位会影响其具体问题的实施。 二、家庭教育指导的现状与发展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这为家校社协同育人提供了法律遵循。[16]家校社如何协同育人,涉及的关键问题就是家庭教育指导的可及性和有效性。本部分选择18篇主要文献进行分析,发现学术界对家庭教育指导普遍关注,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 (一)家庭教育指导的现状研究 中国的家庭教育指导现状是什么,这是需要厘清的前提问题。有学者基于首都师范大学2019年开展的“全国家庭教育现状”调查数据,分析了当前父母“成绩焦虑”的主要表现及其影响因素。数据结果表明,父母的个体特征、孩子的个体特征、父母的教育观念、家庭人际关系以及区域等因素与父母“成绩焦虑”程度存在显著关联。[17]有学者结合“双减”政策分析了家庭教育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三个重要转变,即由实现成绩导向的功利化教育向促进孩子全面发展的转变,由完成重学业监督式教育向重内心沟通式教育的转轨,促成“闭门式”家庭教育向家校共育的延展[18],并以全国9省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现状为基础,对比《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具体要求,分析了“实然”与“应然”的差距。[19]还有学者通过对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415名中小学生家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需求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中小学生家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政策认识不足、中小学生家长非常需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且需求的内容不同、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缺乏专业支持。[20]有学者基于对全国9省(自治区、直辖市)113区县调研数据的分析,探讨我国中小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有效性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发现,中西部学校、县镇与农村学校的家长认为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有效性更高;家长层面、学校层面、上级行政部门层面的因素均对家校合作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其中家长层面的因素影响最大。[21]有学者基于我国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结果,选取其中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相关群体数据,对我国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的基本建设情况、人员队伍组建情况、开展指导服务工作的现状及效果,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22]有学者基于9省市113区县的调研发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项督导评估的区县不足一成,评估内容零散,且95%以上的区县在实施工作中遇到困难。[23]还有学者通过27万人的调查数据,深入揭示了乡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体制短板、制度短板、资源短板和人才短板。[24]可以说,这些调研成果都非常有价值,对于认识政府、学校、社区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作用很有帮助。但是从整体上看,这样的调研还太少,国家需在“有组织的科研”政策背景下,多出台鼓励措施,保障学术界在这方面的实证研究。 (二)家庭教育指导的基本理论研究 家庭教育指导遵循什么样的理念、对哪些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更有效、如何差异化开展城乡家庭教育指导等问题都是涉及家庭教育指导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解释清楚,会导致家庭教育指导盲目进行。有学者认为,符合我国国情的新时代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应具有“向善向上”的特点。[25]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指导不应过度专业化,而应该在回应多元文化、提高家长育儿内生动力、彰显家长角色上下功夫。[26]有学者指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存在“机会获得”和“效果呈现”双重差异。不同家庭获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机会存在不均衡性,城市家长和社会地位较高的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概率更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整体上有助于提升家长教育素养,相对而言,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教育素养较低的家长不具有显著效应,对教育素养较高的家长具有更强的积极效应。[27]还有学者认为,当前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存在“双重缺陷”,一方面购买主体存在需求不明确和资源浪费等需求方缺陷,另一方面承接主体存在竞争性市场阙如与产品质量不高等供给方缺陷,这就需要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探索一种定制供给模式。[28]可以说,这些成果对于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开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路径研究 通常,家庭教育指导主要通过学校和社区进行。有学者认为,学校面临可为和难为的矛盾境地,为此需加大培训力度,开展教师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能力培训;坚持“指导不指责”,基于主体间的相互理解与家长共同成长;健全保障体系,形成常态化的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制;明确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定位和边界,积极寻求政府帮助和社会支持。[29]有学者重点调查了三种有代表性的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模式,并从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总结经验,以期为我国其他地区开展基于社区的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借鉴和参考[30],并通过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初五年”(First 5 California)项目这一代表性的社区早期家庭教育指导实践的介绍,探索中国的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模式。[31]还有学者分析了区域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应具备公平高效、科学系统、多元参与和区域特色的基本特征,并基于现实困境,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实施路径。[32]此外,由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建设是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学者以国家的家庭教育相关政策、家庭教育的现实需求以及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等为依据和参考,提出了《家庭教育指导者专业标准》。[33]有学者尝试从实践操作性维度对教师家庭教育指导专业素养的内涵进行建构,将教师家庭教育指导专业素养分为七个可操作部分:理解家庭教育意义的素养、熟知家庭教育内涵的素养、观察与评估家庭教育现状的素养、整合家庭教育支持性资源的素养、指导家庭教育质量提升的素养、干预家庭教育不良进程的素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干预后效评价的素养。[34]由此可见,家庭教育指导的可及性和有效性得到了学术界的较多关注,但是要真正实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目标,还需要国家、学校和社会的持续努力。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路径 虽然家庭教育指导也涉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此处主要涉及其在实施中的一般问题和具体应用问题。本部分选择11篇主要文献进行分析,发现学术界尤其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研究,特别是其司法适用问题。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理论研究 有学者从家庭教育责任界定、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多元化、家庭教育立法完善等角度提出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实施路径。[35]有学者认为,从基本权利功能理论出发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进行具体化、体系化保障,是建构家庭教育法律制度的重要路径。为此,应尊重和维持家庭自治,明晰国家干预的范围和措施,从强制性和规范性层面提升家庭教育令的效果,并进一步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以促进我国家庭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36]有学者从托育服务进入《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发,以国家义务所设框架和现存问题为指向,认为应通过厘清防御权行使边界、优化组织和程序设置、拓展科学养育服务内涵完成托育机构的角色塑造。[37]有学者认为,提升父母支持水平,发挥家庭教育的独特功能;整合多方力量,打造家校合作共同体;保障教育公平,关注弱势群体家庭教育及家校合作开展情况,是落实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人的关键举措。[38]可见,学术界注重从理论出发探讨国家与家庭、社会的权利义务边界,由此奠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基础。 (二)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研究 如果说《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促进法之外体现出强制法的色彩,这主要是因为其规定了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内容。有学者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可以通过加强“训诫”程序意识、明晰“训诫”内容意识、强化“训诫”规范意识、探索“训诫”强制意识,实现“训诫”落地;通过突出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责与流程、明确家庭教育指导的条件与范围、细化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与形式、整合社会家庭教育指导的资源与配备,探索家庭教育指导落地的实操性。[39]有学者认为,强制亲职教育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应关注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对象、决定主体、实施主体、实施内容方式等问题。[40]有学者认为,应从立法层面明确“强制”界限及范围、明确决定主体和申诉路径、明确启动前审查程序、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并设置第三方组织评价机制等方面构建适用本土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41]还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立法应尽快实现对“家庭”场域定性的回归,完成从“协助家长”到“构建家庭”的理念转变。只有如此,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功用,并进一步通过增强制度刚性、健全配套机制,以期在家庭场域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的空间。[42]可见,学术界已经注意到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应该本土化,以及如何有效地本土化,进而在强制和自愿之间求取平衡。 (三)家庭教育令的司法适用研究 自《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纷纷使用家庭教育令这一形式推动了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热潮。《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令的规定不足,导致家庭教育令的程序亟待完善。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令的适用应解决其在名称上不统一、适用的情形较为局限、责令文书的制式各异、实现方式不明、不遵守指导令的法律后果等问题。[43]还有学者认为,基于家庭教育令的预防功能,只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具有失职行为的高度盖然性,法院亦应发挥司法能动主义签发家庭教育令。在方法论上,应对家庭教育令的实施对象进行目的性限缩,将国家监护主体排除在家庭教育令的适用范围之外。应当构建“事实查证—及时签发—跟踪随访”的全流程机制,注重对家庭教育令适用情况进行回访。因“家庭教育令”处理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宜慎用间接强制方式,将疏导教育作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程序。[44]还有学者认为,有必要在优化未成年人福利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实施细则,明确司法机关与监护人双方责任,参考“亲职令”构建指导效果评测机制。[45]期待这些研究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当然,随着实践的发展,家庭教育令的研究也会更加深入。 四、我国家庭教育法治研究述评 2022年度,我国家庭教育法治研究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研究成果数量丰富。由于2022年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元年,所以得到了较多期刊的支持。在这一背景下,2022年度学术界在期刊和报纸上发表了数量不小的家庭教育法治研究文章。 第二,研究议题广泛。从前文分析的情况看,2022年度的研究成果涉及家庭教育立法方方面面的话题,诸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过程、背景介绍、精神内涵、主要内容和实施路径等。 第三,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并重。从前文分析的情况看,2022年度的研究成果特别注重调查实证研究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这使得学术界在精研《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文本基础上,更加深刻认识了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 尽管如此,当前研究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主体还有待发展。目前的研究群体主要集中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师范院校,法学界参与的人数还不够,这就意味着家庭教育法治的研究还没有进入法学主流视域。 第二,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内容还有待扩展。目前的研究议题主要集中于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而对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全面研究还有不足,特别是关于《家庭教育促进法》体系化的规范研究更加缺乏,这可能也解释了2022年度为什么还没有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专著问世。 今后,对家庭教育法治研究的一些基本设想: 第一,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评注的研究。《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意义重大,全部的55个条款(除了第五十五条实施日期之外)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因此,应借助于法律释义学的基本方法,对每一个条款进行深入研究,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文本研究。建议在家庭教育相关学术期刊中,可开辟“《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评注”专栏,吸引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同仁参加。 第二,深入家校社联动机制的完善研究。《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关键在于家校社联动机制的完善。2023年1月13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从家校社联动机制的研究现状看,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例如,家校社联动机制中各自的权责和边界、政府在家校社联动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社会组织在家校社联动机制中的作用,等等。 第三,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和阵地建设的研究。《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促进法,其鲜明特色体现为家庭教育指导的功能发挥。从目前的调研成果看,不同的地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和不均衡特点。为此,从与父母最近的社区和学校出发,打造适应父母家庭教育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和阵地就显得尤为重要。对这些平台和阵地的持续性跟踪研究将为建立家庭教育循证研究奠定坚实基础,实现家庭教育实证研究和家庭教育法治研究的互相促进。 第四,促进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研究。《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家庭教育从单行法向法律体系的转化提供了重要机遇。目前,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性法律还需要跟进,包括家庭教育指导立法、家庭教育社区立法、家庭教育职业立法、家庭教育指导师立法等,这些都可以置入教育法典化的大背景下进行一体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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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育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