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辉:家庭文明、社会治理与核心价值观——现代家风实践方案的法理经验分析
发布日期:2022-06-14 浏览次数: 字体:[ ]

作者:赵春辉(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教授,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分别纳入了家庭家教家风的相关内容,推动新时代家风建设正式步入法治现代化轨道。其中《民法典》指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1];《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目标是“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这一家风实践经验标志着在法治的立场上,“家事”已被正式纳入“国事”。从现代系统思维的角度,运用不同观察层面、转换视角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发现把“家风”写入《民法典》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将成为现代家风实践方案的法理经验,起到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深化社会治理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和价值,并促进这三者的有机整合。


一、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现代法理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一个核心要求是“树立良好家风”,这关乎党的建设、国家和社会治理、思想道德与文化建设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重要论述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观点,已经成为深化家风建设、推动和完善社会主义家风、开展新时代家风教育和建立健全家风建设体制机制的指导思想。

何谓家风?家风的实质是家庭的道德伦理、核心价值与历史文化在一个家庭或家族代代相传,沿袭至今的生产、生活样式及其表现形态,是家庭文明的具体体现。那么,家庭文明建设与现代法治究竟是什么关系?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需要现代法治规范,并且后者必将会赋予前者一种合法的现代性,即家庭文明的现代法理经验,这是现代化的标志。法律是什么呢?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一种合理化的规划机制。合法性环境的原理指出,“当一个社群面临大量且严重的道德难题,而这些难题的解决方法是复杂的、有争议的或专断的时候,合法性环境就出现了。面对这种环境的社群有迫切的理由来降低这些相关的成本和风险。要做到这一点,他们就需要只有法律制度才能提供的精致的社会规划技术”。[3]

分析这一理念不难发现,一方面,现代家风建设的法治化,会降低相关的成本和风险,有效保持家庭与民族、国家的三位一体发展。因为不同的民族与国家有不同的家庭文明与家风样式;同时,家庭文明建设与家风特点构成民族与国家发展的基础,相应地,民族、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又影响并决定着家庭文明与家风建设的发展方向和路径。

再从历史的维度分析,在我国古代,《尚书》作为中华文化的杰出代表,是儒家的经典,也是史学源头;从国家治理的政治角度,会发现它论述了治国理政的基本原理。在《尧典》篇中,有句云:“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4]就是说,国家和社会治理,首先要坚持做到修养道德,只有提高德行,才能进行家庭文明与伦理的建设,进而使家族或村落组织和睦、团结,然后使整个民族和国家和谐,促进文明发展,最终建立整个社会人格系统。

另一方面,家风建设的法治化会有效凝结道德伦理、价值观念与历史文化,使其构成一体。依法建设良好家风,会起到细致规划家庭成员角色的作用,这与人类文化和文明密切相关,深刻体现着一个国家历史文化风貌和民族文化基因。换言之,家风是国家历史文化的显微镜,树立优良家风是在传承民族文化的基因。蔡元培曾细致剖析中国文化的历史特质,强调家庭文明建设与历史、文化以及价值观念的密切联系,他说:“予以一氏族与一族之历史同,必有可以推见特性者。虽其中传记者所著足以见其人之行习性情者,仅及于历史最著之贤哲,然即此代表之数贤哲而推暨之,又征之于其所传诵之家训、普守之规条,则所谓特性者尤足以抽象而得之。”[5]蔡元培的观点指明了中国家文化的历史渊源特点,即现代家风建设方案的价值观和历史观,通过分析每个家庭世代相传的家训、家规,就可以抽象而得之。

《管子•任法》中说:“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管子•明法解》中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6]很明显,对于任何一种重要思想理论,使其在人们的头脑中生根发芽,进而成为人们日常生活视、听、言、动的基本遵循,切实成为一种“程式”和“仪表”,除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之外,莫过于法律条款的设计与法治要求,这不仅是一项现代性要求,也是现代性的本质所在。《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全部内容修订工作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便是如此,其将大大促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思想的生活化和普遍化。

由此可见,树立优良家风,不仅是贯彻我国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基本政治要求,也是一项基本法律要求,成为人民社会生活的一项基本责任与权利;反之,如果没有树立良好家风,那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仅仅是社会道德或文化问题。


二、构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机理


现代性的要素除了法治化,还需要制度的设计与支撑。构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机理,需要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基层治理,这不仅是一项社会变革要求与规定,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还是源头治理,它的基本要求都离不开依法治理这一环。法治是处理好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群体、国家与公民以及群体与群体、群体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虽不是唯一,但其作用与功能不可替代。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是善治的具体目标,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但是,这种良政善治的追求需要在政府依法行政、社区群体依法自治的框架下不断坚持与发展。显然,这样的社会治理和治理现代化的机理运转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它是一种关系、一种分工和一个过程的确立与发展。

在上述治理现代化机理的培育以及分工和关系逐步确立发展的过程中,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作为社会法律精致规划的末梢,无疑会起到不可或缺的基点作用,虽然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会发生某种新变化而影响其作用发挥。这些基点作用主要包括家庭的生活依托、家庭的社会功能和家庭的文明作用等,譬如孝敬的传统家庭美德,无论家庭文明建设,还是家风建构,都离不开这一古老而又崭新的价值要素。

那么,孝亲敬老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什么需要纳入法律框架,形成基层社会管理制度呢?一般来看,孝亲敬老是人的本能,根本不需要纳入法律,它会通过家风教育和传承自然养成,但其实不然。在中国古代,孝亲敬老本身就是要纳入社会规划范畴的,而且在每一个家庭、家族和村落之中,它也是家训家规、乡规民约的重要内容,是一种制度与设计,形成了共同确立与维护的体制机制。

中国家训家规文化发展至唐宋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一些世家大族在修家谱的同时,要编入家训与家规,形成了一个时代的高潮。唐之前相对著名的家训,有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唐宋时期著名的则有裴度、韩愈、张说、柳宗元、钱镠、欧阳修、苏洵、司马光、曾公亮、包拯、朱熹、宗泽、陆游、袁采等家训。家训文本传世的有《裴氏家训》《薛氏家训》《温公家范》《朱子家训》《袁氏世范》《曾氏家训》《叶氏家训》《包氏家训》等。这种情况,在明清以来也一直没有衰减,形成了中国家风文化的奇观。钱镠曾撰《钱氏家训》,钱氏后人记录并转化成“钱氏四训”,成为家族制度不可改易的一部分,要求世代相传。它分为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四个部分,在个人层面和家庭层面都有关于孝义的设计。诸如“心术不可得罪于天地,言行皆当无愧于圣贤。曾子之三省勿忘,程子之四箴宜佩”。“欲造优美之家庭,须立良好之规则。内外门闾整洁,尊卑次序谨严。父母伯叔孝敬欢愉,妯娌弟兄和睦友爱。祖宗虽远,祭礼宜诚,子孙虽愚,诗书须读”。[7]《钱氏家训》的设计可说是次序井然,分门别类,用以规范与约束族中子弟。同时,这种设计还与家庙结合起来,刻于石碑,立于大堂,其庄严肃穆令人无比敬畏,不比教堂逊色,借以达到巩固社会、维系关系和教化子孙的目标。

现在,把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民法典》,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表明树立优良家风已经成为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个体和家庭来讲,应当打造优良家风并用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家训家规规范言行。《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体系又是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内容。因此,将家风建设立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不仅为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提供了重要的法理支撑,也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实践基础和现实要求。

当然,把家风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并不是削弱道德养成的价值,相反更是一种推崇和巩固。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提倡孝老爱亲,倡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讲究实践道德理性的民族,中国人赞美孝道,讲究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家和万事兴;此外,中国人非常注重家庭节日,尤其是春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一句“回家过年”,让天下多少游子为之感动。中国文化的精神是“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这里的逻辑理路是做得好“内”,才能做得好“外”,讲究内外合一,即正心诚意方能修身齐家,修身齐家方能治国平天下。可见,道德伦理是内在的法治;法治是外在的伦理规范。

总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基础,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节点。家庭的伦理道德和规范及自由、民主和法治观念,对个人的成长及进入社会化过程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换言之,家庭伦理现代化,会决定或影响个人的工作伦理现代化,进而决定或影响社会与国家的治理伦理现代化。


三、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实践基础


《民法典》不仅将“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条款,还在第1043条第二款对“优良家风”的具体内容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8]《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规定了“家庭责任”,共有10条,全面概括了家庭教育的价值观念及教育方法等,大体包括忠实、尊重、关心、敬爱、帮助、平等、和睦、文明等八个内容,我们不妨称之为家庭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家庭核心价值观,都需要法律的规范,才能夯实现代法治实践的根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就是一种自内向外的观点和理念,它作为家庭成员发展自我的底蕴,是衡量是非、判断善恶并作出优先选择的准则。而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其成为人们心中的情感认同与文化认同,都离不开家庭家教家风对家庭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

由于社会、经济、科技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家庭的婚姻与爱情在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不断引发社会问题,归根到底都可以说是家庭核心价值观培育不充分造成的。当然,有人可能会提出,造成家庭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比如网络时代虚拟暧昧造成的离异,还有新结构家庭,即离异的重组家庭等。虽然,这些问题的产生受互联网技术的科技因素的影响,但婚姻双方彼此的不信任等价值观要素也是导致问题产生的关键,因此,家庭作为一个共同体,构成社会的核心,正是这一场域让人的爱、责任、忠诚和敬仰等感情压制了私心。

良好家风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缩影和直观体现,连接着家庭成员的社会角色伦理,维护着每一名家庭成员的权利,同时,也规定着每一名家庭成员的责任与义务。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父母、子女的称谓,不仅仅是一种称呼,而是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责任与义务……而这些责任与义务总和构成民族、国家社会制度的主要部分。”[9]恩格斯的观点表明,无论家风是制度要求,还是法律规范,归根结底都要通过家庭成员的责任与义务来最终体现。这与中华文化儒家家庭伦理精神有着相通之处。《易•家人•彖辞》提到:“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女、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10]先言天地之道,次言人事之理,指明家庭成员无论父母、子女、兄弟、丈夫和妻子,都要在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方面“正位”,即尽到相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从而父母成为合格的父母、丈夫成为合格的丈夫、妻子成为合格的妻子、子女成为合格的子女,进而成为社会和国家的合格的工作者和职业人,达到内外相宜,治理与伦理统一。

因此,正如恩格斯指出那样,家庭成员责任与义务的总和构成了国家和社会的制度。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党员干部的家风建设上,家风是否廉洁,在一定程度上是每一名党员作为家庭成员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而其总和构成了党风,进而影响政风。可以说,《民法典》对于树立优良家风的要求,也为新时代党员干部构建良好家风奠定了法律实践基础。家风建设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党员干部的家风影响决定着党风、政风与军风,而党风、政风和军风又引领着公民道德和社会风气。


四、家庭文明、社会治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合

相较政治层面的治理现代化,《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相关家风建设的条款设计,无论对于家庭文明建设和规范家庭成员责任与义务,还是推进党的建设现代化,都具有普遍性的价值与意义。这种普遍性的价值与意义是通过怎样的渠道完成的呢?对上述三个维度的有机整合就显得尤其重要。

实现有机整合,需要建立系统理论思维。系统理论思维是推进理论联系社会实践并从实践中分析理论如何再指导实践的一种思维方式,其基本特点在于构成整体的各个子系统都是彼此互赖的。分析各个子系统的所谓“彼此互赖”,会发现它们并不是均质的,在时空范围及依赖的程度上也是不等同的。显而易见,这里牵涉到一个“文化生态”和“文化核心”的理论范式,即一方面从“文化生态”角度来分析,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其“所有层面在功能上都是彼此互赖的”;另一方面从“文化核心”理论来分析,“所有层面的特质并不具有相同程度的互赖”,它们是分层、有差等的。[11]家庭文明与社会治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维度在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均处于较为核心的层面;同时,它们的特质不是完全相同的。如果一定要排序的话,那么依次应该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文明,再到社会治理层面的现代化。

同时,从现代学术创新角度出发,要运用不同观察层面、转换视角的社会科学方法来研究问题。无论是冲突论,还是沟通论,或者功能论,探究家庭文明、社会治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整合,必须将它们置于更大的背景中来理解。任何一个社会学家或政治学家,都需要建构一个完整体系才能完成对社会现实的观照,因为他们相信这个体系中包含着对他们那个时代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案,即怎样使一个新时代在继承原有成就与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社会的进步。

我们认为坚持和发展家庭文明现代化,需要建立在每一个家庭成员文化伦理的现代化基础之上;如前文所述,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应建立与新时代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即正确的权利观、责任观与义务观。真正建立并拥有这样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观念的家庭成员,进入任一社会都会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能够实现其社会责任与义务的伦理现代化,从而所有人的伦理现代化之和构成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伦理是内在的治理,治理是外在的伦理。正如孔德所说:“社会的各组成部分装配在一起,离开任一部分,其他的部分也无法生存。一个和谐的社会是建立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之上的,后者是一种共同属于某一道德统一体的情感。”[12]这里所说的“道德统一体的情感”,就是具有普遍意义与价值的家庭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而它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密切统一的,需要不断培育并加以弘扬。

同时,家庭文明对于统一体的整合还有其特殊性,这可从经济社会再生产规律得到分析。每个国家的现代化治理,都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基础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出,家庭是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受生产方式的制约,不是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家庭,而是生产方式首先决定家庭方式,进而决定国家形态和社会发展。这是唯物主义历史观必须始终坚持和发展的。

当前,中国正式迈入家庭法治化的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振兴中华民族的伟大梦想——中国梦,中国梦就是由千千万万个家庭的梦、个人的梦构成的。家庭是实现中国梦的基点,也是当前宣传《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推进法治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的关键落脚点。为此,要以敢于担当的勇气与精神,大力培育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风家教,不断提高法治思维、道德思维和历史思维,从而坚定法治自信、道德自信和历史自信。


【参考文献】

[1][8] 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19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2.

[3] 斯科特•夏皮罗.合法性[M],郑玉双,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221.

[4] 孔安国注,孔颖达疏.尚书正义[M],十三经注疏.清代阮元校刻.中华书局,2009:250.

[5] 蔡元培.张川胡氏宗谱•胡氏宗谱序[M].卷首.胡钟生纂.光绪三十一年敦睦堂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6] 戴望.管子校正[M].诸子集成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6:255,346.

[7] 钱文选.钱氏家乘•家训篇[M].民国十三年刊印,国家图书馆藏.

[9]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4.

[10] 王弼注,孔颖达疏.周易正义[M],十三经注疏.清代阮元校刻.北京:中华书局,2009:102.

[11] 史徒华.文化变迁的理论[M].张恭启,译.台北:远流出版社,1989:45-46.

[12] 柯林斯.发现社会-西方社会学思想述评[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45.

(责任编辑:李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