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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实践 | 广西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门《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加快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为儿童成长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注入活力、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坚持公共事业优先规划、公共资源优先配置、公共服务优先保障,推动儿童优先原则融入社会政策。坚持公益普惠导向,整合社会资源增进儿童福祉。

——广西特色,开放包容。充分发挥独特区位优势,研究探索具有广西特色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模式,加强与东盟国家在儿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开放发展。

——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立足区情,以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为试点,以打造儿童友好城市为示范,总结吸收试点示范经验,有序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多元联动,凝聚合力。健全完善多领域、多部门工作协作机制,用好已有场馆设施资源,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合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在全区推进2—3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每个设区市推进1—2个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展望到2035年,预计全区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超过50%,设区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超过50%,社区中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超过50%,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

二、建设任务

(一)推进社会政策友好,努力践行儿童友好理念

1.强化儿童优先发展规划引导。健全儿童优先发展工作协调机制,重点在政策协调、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等方面形成合力。把儿童权利保障作为城市发展核心要素,在城市发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项目决策、城市治理全周期中贯彻儿童优先理念,出台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研究建立儿童发展领域综合性大数据管理系统,提供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满足儿童发展相关科研和管理工作等方面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民政厅、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落实城市规划建设体现儿童视角要求。积极推行“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推进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将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统筹纳入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儿童设施的合理用地需求和有效供给。鼓励利用空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儿童服务。在推进城市建设和更新改造过程中,充分考虑适应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因素,满足儿童服务和活动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推动儿童全方位融入城市社会生活。探索建立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儿童代表参与城市发展规划议题平台机制。组织儿童及监护人参与市政公共设施、学校、街道、社区等公共空间新建和改造的前期调研、论证及规划设计,明确儿童在需求表达、方案制定、决策公示、评估反馈等关键环节中的参与权利。(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妇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团区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儿童友好事业。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积极培育提供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及少先队校外辅导团体,到2025年儿童社会工作者达16000人。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建立受伤害儿童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优化儿童发展社会环境,健全儿童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和制度。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规范家庭托育点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交通运输厅、妇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团区委)

(二)推进公共服务友好,充分满足儿童成长发展需要

5.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等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增设托育班,多渠道多元化增加普惠托育供给,到2025年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4.5个。整合基层公共服务阵地,推动建成一批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和单位工作场所托育点,推行“医育结合”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联、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确保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到202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7%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加强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全面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10个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示范区。精准做好控辍保学,重点提升人口流入城市的学位保障能力,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到2025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7%。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探索儿童友好学校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加强特殊教育资源多元优质建设。实施广西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快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支持每个2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办好1所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一人一案”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积极开展“阳光助学”计划——特殊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和残疾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项目,保障特殊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9.加强儿童健康保障体系建设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健康保障,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到2025年新生儿死亡率控制在3.1‰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6.3‰以下、生长迟缓率控制在5%以下。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降低新生儿低出生体重发生率。建立和完善儿童保健服务网络,促进儿童营养均衡化指标全面达标。规范预防接种和防治龋齿。持续开展儿童视力健康监测和干预,力争儿童近视检出率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到2030年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加强校园营养配餐指导,降低肥胖发生率。强化儿童食品安全监督,提高幼儿园、中小学学校食堂伙食营养。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开展儿童生命教育、性教育,培养珍爱生命意识,提升自我情绪调适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妇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0.强化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一批医院建设,完善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加强新生儿科等儿科医师培训,完善人才发展激励机制,到2025年推进2—3家以上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医疗保障体系的综合保障功能,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推进新生儿“出生即参保”工作。加强儿童用药研发注册指导,积极推动扩大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重大疾病治疗药物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科技厅、药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1.丰富儿童文体服务供给。依托现有校内外文化资源、体育资源,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免费向学生开放,提升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面向儿童开放的服务水平,鼓励旅游景区景点和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适当放宽对儿童免票或半价票身高的要求。实施青少年阅读素养提升计划,鼓励学校、社会团体等经常性组织开展面向儿童的阅读推广、文艺演出、展览游览等活动。执行国家儿童体育设施器材标准,强化体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体育社会组织进校园,推广和普及校园体育活动,推动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运动技能,到2022年实现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50%以上。到2025年,力争每个县(市、区)建设1所以上青少年活动中心和1所以上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教育厅、妇联,团区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权利保障友好,完善公益普惠儿童福利体系

12.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信息台账,综合运用入户走访、部门信息对比、大数据监测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主动发现机制。落实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关爱服务等系列政策,完善贫困家庭儿童援助制度,以补贴、救助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特殊家庭儿童、弱势儿童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力度。加快推进一批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项目建设,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功能,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处满足民政部门兜底监护需要的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或儿童福利服务设施。实施社区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临时安置照料服务,做好救助寻亲和源头治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残联、医保局、大数据发展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关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推动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到2025年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不低于1500元/人·月,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不低于110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不低于1100元/人·月。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推进助医助学项目,继续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完善儿童收养登记管理,落实收养评估制度。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支持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养育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强化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诊疗康复行动,优先开展0-17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推进广西残疾儿童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到2025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比例达85%以上,救助标准提高到2200元/人·月。(责任单位:自治区残联)

15.改善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和档案制度,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精准化管理。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作用,通过爱心捐赠、“手拉手”“结对子”等形式,深入实施“七彩假期”“情暖童心”等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项目行动。倡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联系沟通提供支持。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妇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区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成长空间友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和服务效能

16.推进城市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研究制定儿童友好社区、公园、公共图书馆、体育场所、街道、医院、学校、道路等公共空间建设指引,结合城市更新计划加强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探索建设儿童友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厕所配备儿童厕位和儿童洗手池,加快建设公共场所母婴室。落实公共场所禁烟政策,让儿童远离二手烟危害。(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政府妇儿工委办、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厅、妇联、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7.改善儿童安全出行体验。探索开展儿童安全出行系统规划,完善慢行交通体系,优化儿童上学路径、校园周边步行路线和人行设施,保障儿童街道活动安全,打造儿童友好街道。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天桥及地下通道等过街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儿童安全出行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8.拓展儿童人文参与空间。优化儿童室内外阅读环境及空间,研究制定广西儿童友好图书馆建设指引,推动全区各级公共图书馆提供残疾儿童友好阅读设施设备和阅读资源,提升广西少儿图书馆等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面向儿童服务水平。加强对优秀少儿读物的出版和宣介推广,组织策划一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少儿读物,深入校园开展系列阅读交流分享活动,做好对青少年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取向引导。扩展儿童美育资源,鼓励学校与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共建校外教育基地,充分发挥红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资源禀赋,丰富儿童素质教育学习体验。(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科技厅、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9.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统筹推进实施各领域儿童友好行动,组织具有良好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意愿强烈的城市申报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实施一批儿童友好重大政策、重大行动、重大项目,探索相关领域建设指引,形成一批建设成果和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推进儿童友好街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妇儿工委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试点。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改造社区儿童生活环境及空间,合理增设室内外安全游戏活动设施。加强社区儿童“微空间”建设,鼓励社区打造儿童“游戏角落”,提供适龄儿童步行路径和探索空间。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平台,建设社区儿童之家、广西青空间少先队校外活动阵地等儿童友好公共空间,建立社区少先队组织,因地制宜提供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维权关爱、亲子教育、文体娱乐、社区参与等服务项目,满足儿童多样化需求。积极探索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模式,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营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妇儿工委办、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团区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1.开展儿童友好自然生态建设。建设健康生态环境,推动开展城市儿童活动空间生态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评价。依托现有植物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自然环境,推动建设具备科普、实践等多功能体验的自然教育基地。推进各类公园设置游戏区域和游憩设施,合理改造利用绿地,增加儿童户外活动空间。(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2.提升灾害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推动落实儿童密集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大力推动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和校园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具有应急救援专业技能的居民参与儿童密集场所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儿童密集场所与邻近超市、企业等开展救灾应急物资协议储备,保障灾后生活物资和应急救援设备供给。强化儿童防灾减灾安全教育工作,建设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专区,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应急演练,增强儿童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3.加强与东盟国家儿童领域交流合作。推动以东盟为重点的“一带一路”国家在儿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广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和运营模式,宣介促进儿童发展的“中国故事”“广西故事”,提升广西少年儿童国际交流活动的影响力和辐射面,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儿童事业发展中贡献智慧、彰显担当。(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团区委)

(五)推进发展环境友好,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社会环境

24.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创建10个自治区级家庭教育示范县(市、区)。定期举办全区中小学家庭教育主题活动,评选100个家庭教育优秀案例。(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妇联)

25.培养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推进自治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示范点(学校类)创建和管理。组织开展“童心向党”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八桂楷模”“道德模范”“新时代好少年”“最美少先队员”评选推荐活动,加强先进人物宣传选树,在中小学积极营造致敬楷模、学习先进、弘扬美德的浓厚氛围。鼓励创作符合儿童特点的优秀文化产品,结合广西当代文学艺术创作工程三年规划实施组织开展儿童题材的文艺创作,举办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进课堂活动。建设一批自治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和100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特色学校。(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妇联,团区委)

26.持续净化网络环境。聚焦儿童上网重点环节和应用,深入开展网上“扫黄打非”专项行动,重点清理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政治类、生态类有害信息,专项治理网上暴力恐怖、校园霸凌等有害信息,集中清理对未成年人传播消极价值观的不良内容。加大对儿童用户量集中的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评估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安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7.切实筑牢安全发展屏障。加快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健全和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深化少年警校建设,推进“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加强校园、校舍和校车安全管理。加快推进一键式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护学岗”机制,严厉打击“校园贷”“套路贷”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强化儿童用品安全监管。开展儿童权利保护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司法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8.防止儿童意外和人身伤害。健全儿童交通、溺水、跌落、烧烫伤、中毒等重点易发意外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学校分级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全面推进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欺凌事件警示教育,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有效防范性侵、家暴事件,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制定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切实降低拐卖儿童犯罪年发案数。(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9.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对吸毒人员实施动态管控,最大限度挤压青少年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空间。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推进“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建立督促监护令制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比重。充分利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等为青少年儿童提供便捷法律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团区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建立自治区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妇儿工委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定期研究工作、及时解决问题。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制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指南。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履行建设主体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妇儿工委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要素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予以支持。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儿童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可纳入支持范围。强化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保障。鼓励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租金减免等方式发展普惠性儿童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

(三)分批推进建设。建立自治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培育机制,制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培育名单并动态更新。支持有建设意愿、基础较好的城市先行探索,分批分期滚动推进实施。对于不具备整体建设条件的城市,鼓励从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起步,以点带面夯实基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妇儿工委办、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实施监测评估。组织制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开展儿童友好建设的城市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儿童数据信息,对本地儿童发展整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探索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标准和分领域建设指南,开展建设情况评估。(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妇儿工委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宣传交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达成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共识。总结建设经验,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借鉴国际国内有益做法,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全面提升儿童友好城市国际影响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广播电视局、民政厅,团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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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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