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视点 | 刘丙元:家庭教育的社会治理逻辑
发布日期:2023-12-06 浏览次数: 字体:[ ]

摘要:站在何种立场上思考家庭教育,决定着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问题指向,也决定着对家庭教育加以引导的方向。家庭教育的社会功能不可替代,意味着社会治理逻辑必然要进入到家庭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中。如何促使家庭更好地发挥其社会进步促进功能,是家庭教育纳入社会治理范畴的问题逻辑起点;强调家庭教育的社会责任担当自觉,是要在更大程度上培养家庭教育的社会治理主体意识和行动能力;以推动家庭的积极教养促进儿童青少年的积极发展,则构成了家庭教育社会治理的实践着力点。


关键词:家长  家庭  家庭教育  社会治理


作者简介:

刘丙元 /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站在何种立场上思考家庭教育,决定着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问题指向,也决定着对家庭教育加以引导的方向。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国家正式将家庭教育纳入社会治理体系。这也意味着社会治理逻辑必然要进入到家庭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中。而如何深刻地理解和把握这一逻辑,对于我们站在社会治理的立场上,推动新时代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实践的深入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01


一、加强家庭教育的社会功能:社会治理的问题逻辑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必然会参与社会运行,这也就意味着家庭尤其是家庭教育天然地具有其独特的社会功能。然而,家庭教育在社会进步中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不仅取决于家庭教育对自身社会功能的认知,更取决于社会层面的主动引导。从此意义上讲,家庭教育的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何以要治理家庭教育也就构成了家庭教育何以要纳入社会治理范畴的问题逻辑。

首先,家庭教育之于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是无可替代的。纵观人类历史,自社会治理成为人类的自觉行为以来,家庭及家庭教育就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尤其放眼中国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教育实践,更强调教育包括家庭教育与政治的密切关系,以致形成了政教统一的教育思想与实践,这也导致了基于此形成的家国同构的社会治理模式。尽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念与实践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家庭教育之于社会发展的作用与功能是不可替代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其系列重要论述中就曾深刻地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1]而事实上,随着现代性的社会境遇日益复杂,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都受到了愈益复杂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更是史无前例的。毋庸置疑,社会环境越复杂,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遇到的挑战越严峻,家庭之于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的重要性愈益凸显。因此,如何促使家庭更好地发挥其社会进步促进功能,就成为家庭教育纳入社会治理范畴的问题逻辑起点。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强调:“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2]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表明,家庭建设已经被提升到治国理政的高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待家庭建设的基本立场。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则更为鲜明地体现了将家庭教育置于社会治理框架之内的国家意志,此举也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新形势下有效强化家庭及家庭教育之社会功能的高度重视。

其次,家庭教育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社会治理的支持和保障。尽管家庭教育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正如个体心理学创始人阿德勒指出的:“让父母在教育儿童的时候要以社会的需要为出发点是非常不容易的,因为父母与儿童在家庭中的关系非常密切,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喜欢以自己的需求为依据,所以孩子身上会有某些特点,使他们与后来的生活环境不一致。”[3]也正是因为如此,阿德勒认为这些孩子必然会遇到巨大的障碍,这些障碍不仅会对孩子的学校生活产生影响,还会影响他们离开学校以后的生活。所以,阿德勒强调:“我们有必要教育父母以挽回这种局面,因为我们不能像教育儿童一样教育成人,所以这种措施的实施非常困难。”[4]阿德勒的研究表明,要使家庭教育“以社会的需要为出发点”,避免孩子“遇到巨大的障碍”,采取社会治理手段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尽管会有家庭自发地将社会需要作为孩子教育的出发点,但要使“以社会的需要为出发点”成为更多家庭教育的自觉,则需要必要的社会治理支持和保障。其实,20世纪80年代起西方形成并快速发展的一种以应用或干预为主要目的的新兴分支学科——应用发展心理学,就是试图运用科学知识解决日益增多的影响人类发展的各种社会问题。这一学科在行动中的一个重要探索,就是围绕家庭研究、设计和实施干预计划,其不仅研究解决问题家庭的干预问题,更侧重于研究家庭教育优化、未成年人监护以及家庭与社区、社会的联动机制等问题。应用发展心理学承担的使命之一,就是通过科学知识的应用促使家庭积极行动,以促进社会发展来保障青少年发展。[5]应用发展心理学科的探索既证明了家庭教育在现代境遇下需要社会干预和支持的迫切性,也证明了基于科学知识的社会干预和支持可行且有效。

最后,青少年问题的治理最终要回到家庭教育治理。英国著名教育家斯宾塞曾强调:“从小的方面来看,孩子属于家庭;但从大的方面来看,孩子则属于国家和社会。那么,一个孩子能够很好地成长,具有优秀的品质,熟练地掌握了技能,这些对国家和社会的建设都有着重大的意义。”[6]随着影响人类发展的社会因素日益复杂,儿童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和发展问题日趋突出,心理障碍、人格缺陷、药物滥用、违法犯罪等典型性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更形成了诸多社会问题。职是之故,致力于问题儿童青少年的教育矫正一直是学界和实践工作者努力的方向。然而,殊不知,问题儿童青少年背后总有一个问题家庭,这几乎已成为人们的经验共识。所以,青少年问题的治理最终要回到家庭教育治理上。其实,阿德勒根据其研究早就指出过这一逻辑关系。比如他曾指出:“如果父母也是优秀的教育者,用必要的洞察力和认识能力去识别他们孩子的错误发展,而且,在错误发展刚露头的时候就能依靠正确的教育与这错误作斗争,那么,我们就应该高兴地承认,没有比家庭更合适的机构更适于保护健全的人类。”[7]也就是说,家庭教育在消灭由青少年问题导致的社会问题的源头上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正如阿德勒进一步强调的:“然而,不幸的是,父母既不是好的心理学家也不是好的教师。在今天的家庭教育中,似乎是各种各样病态的家庭自我中心主义在扮演着主要角色。这种中心主义要求自己家庭的儿童受到特别的培养,并被视为有着特殊的价值,甚至以他人的儿童为代价。”[8]之所以如此,根据阿德勒的观点,家庭的责任感只建立在极为微弱的社会感和人类共同意识上,因此家庭教育往往就是青少年发展的问题之源,因为“它唆使个体公开或秘密地反抗社会感”[9]。由此看来,如果青少年问题是一种社会问题,那么,治理青少年问题的有效路径之一必然要回到家庭教育治理上,甚至可以说,家庭教育治理是青少年问题治理的关键。而从家庭这一基本社会细胞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来讲,加强家庭教育治理,也是社会治理把治理社会问题进行前置的必然诉求。

02


二、强化家庭教育的社会责任自觉:社会治理的主体逻辑


将家庭教育纳入社会治理范畴,是国家对家庭教育之社会功能的政策意义上的强化,从其本质上讲,意在通过强化家庭教育的社会治理主体责任,培养家庭和家长的公共责任意识,以形成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推动社会进步的社会治理合力。可以说,培养和不断强化家庭教育的社会责任自觉,是将家庭教育纳入社会治理范畴的主体逻辑。

首先,家庭教育应承担起为社会培养人的主体责任。众所周知,人们总是倾向于认为只有学校才是且能按照社会需求塑造新的社会存在的场所,而往往忽视家庭教育之于儿童青少年社会化发展的深刻意义,比如涂尔干就是典型代表。埃弗瑞特·威尔逊在评述涂尔干的道德教育观念和思想时曾指出:“家庭是被涂尔干排除在外的,因为亲属关系溺爱式的温暖,无法与道德更严格的要求取得一致。家庭已经变得很小、很亲密,如果它能提供情感的支持,并能松弛紧张情绪,那么家庭就不能成为培育义务这种抽象观念的环境。”[10]然而事实上,家庭对于儿童青少年关于涂尔干强调的纪律精神和社会群体依恋的形成至关重要。就像我们看到的,家庭不仅在儿童青少年的社会化发展中发挥着深刻的作用,而且家庭从何种角度理解以及以何种方式促进孩子的社会化,往往决定着孩子如何认定自己的社会角色及其产生相应的社会行为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曾反复强调“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怎样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其实这对于社会治理视域中的家庭教育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意义。把家庭教育纳入社会治理过程,就是要强化家庭教育的社会责任担当,即家庭教育应和学校教育协同承担起为社会培养人的主体责任。就像阿德勒指出的:“父母要想让教育能够有所进步,首先他们自己就要很好地适应社会,并且知道教育的目标一定是社会性的。只有在这些问题都被父母理解了以后,孩子们才可能做好上学的准备,才会受到正确的教育。就好像学校让他们做好准备去适应将来各自生活中的角色一样。”[11]其实,强调家庭教育为社会培养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并不意味着要求家庭放弃自己的个体性或私利性教育追求,只不过是强调家庭教育的社会责任自觉,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培养家庭教育的社会治理主体意识和行动能力,以形成社会治理合力。这不仅会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为儿童青少年的社会化健康成长最大可能地营造教育生态环境,从另一个角度讲,也会最大化地降低儿童青少年在成长中产生如阿德勒所说的融入社会生活“巨大障碍”的可能性。

其次,家长应是在家庭单元中倡导积极社会精神的自觉担当主体。毋庸置疑,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影响是通过家长的言传身教产生的。家长在孩子面前如何行动不仅是对特定社会精神的生动阐释,更蕴含着家长对孩子相应社会态度形成以及社会行为模式建构的期待。苏霍姆林斯基曾对家长如何影响孩子的社会精神建构有过这样深刻的论述:“人的义务的永不枯竭的源泉,就在父亲和母亲的幸福之中。如果没有这种幸福,也就没有真正的父亲和母亲,孩子也就没有了真正直观的、真正令人信服的高尚道德的榜样——一个人对其他人的爱,一个人对其他人的未来的责任心。”[12]而所谓父母的幸福表现,其实就是父母对特定社会精神、价值取向等在家庭场域身体力行并由此表现出的精神体验状态,而这种状态本质上就是“言传身教”教育形态的体现,其对孩子产生教育引导作用的深刻性不言而喻。哲学家罗素也曾表达过类似主张,比如他强调,教孩子有爱心,不是告诉孩子必须这么做,而是要通过行动证明这样做是对的,“一颗真诚的爱心能证明其自身的合理性,因为它会产生无法抗拒的魅力,并引起所期待的反应”[13]。由此可见,家长如果将社会精神寓于家庭社会行为中,家长成为积极社会精神的自觉担当主体,那么家庭实际上就成为潜移默化地对孩子进行积极社会精神教育的绝佳场域。苏霍姆林斯基的研究对此规律进行了深刻揭示:“孩子从父亲和母亲的好名声、诚实的心灵和高尚的行为中,吸收自己关于忠心、对人的忠诚的最初的道德观念。父亲和母亲离学校、少先队组织在儿童的意识中所创造的道德理想越近,儿童的幸福就越充实,他就更满怀信心地去捍卫自己的正义性,家庭的荣誉和他自己个人的荣誉对他就越珍贵。”[14]基于此,反观最近见诸媒体并成为热点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孩子吵闹事件,究其本质,人们参与讨论并对之持批评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恐怕不是对孩子吵闹本身的关注,而是对公共领域意识淡薄和维护公共秩序行为不自觉之家长的诟病,或者说,是对家长主动担当积极社会精神践行主体并自觉引导孩子认知和行为之行动自觉的期待。

最后,家庭应成为积极社会风尚的建构主体。众所周知,任何家长都有其不同的生活经历及基于此而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而形成了其独特的为人处世哲学。这种为人处世哲学往往决定着家长的社会行为模式,而在孩子看来,家长的社会行为倾向则常常是日常社会存在的真实写照。所以,怎么看待和对待这个世界,怎么看待和对待自己与他人、社会的关系等,孩子总是在有样学样中建构着对这些问题的认知并强化着自己的行为倾向。而常常出现的另一种境况则是,一些家庭一边抱怨社会存留的陋习恶俗,一边却复制和延续那些对我们共同的未来形成威胁的境况、惯习、思维定式等;一些家长一边指责社会风气不好,希望自己或孩子遇到困难能得到及时帮助,一边却又引导自己的孩子形成自私自利的人格;几乎所有家庭都希望家人间相亲相爱,父母都愿承膝下之欢,但在有些家庭中,年轻的家长却千方百计地把爷爷和奶奶从家庭的精神生活中排挤出去。诸如此类现象的存在,不仅给学校教育的立德树人带来了压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学校教育的努力,而且给儿童青少年精神成长的社会生态建构带来不利影响。当家庭教育成为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这就意味着培养家庭教育的社会责任自觉成为家庭教育治理的重要着力点,也就是说,从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社会生态营造的角度,家庭应成为积极社会风尚的建构主体。其实,仅从“为了孩子好”这一最朴素的角度讲,家长希望孩子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中,自己就应为创造这样的环境而努力。希望孩子生活在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里,家庭就应成为积极建构这种社会环境的行动主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最新的教育报告《一起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为教育打造新的社会契约》中强调:“教育的力量就在于它能把我们与世界及彼此联系起来,让我们超越自己的居住空间,接触到新的可能。”[15]这对于家庭教育治理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家长应意识到社会进步之于自己孩子成长发展的益处,也应意识到家庭的教育功能不可替代,所以家长需要主动学习,主动担当,在积极投身社会风尚的建构中,在为教育打造新的社会契约的同时,为家庭教育之社会进步功能的更好实现作出积极的贡献。

03


三、引导和促进家庭积极教养:社会治理的实践逻辑


无论是把家庭教育作为社会治理的内容,还是推动家庭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归根结底是为了给儿童青少年营造一个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更优环境,而这一要求最终落地的实践着力点就是引导和促进家庭的积极教养。由此,以推动家庭的积极教养来促进儿童青少年的积极发展,从而实现家庭教育的社会进步功能,也就构成了家庭教育社会治理的实践逻辑。

首先,引导家长以促进孩子积极发展为目标进行积极教养。近些年兴起的积极心理学可以说是心理学领域的一场革命,更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突破。积极心理学研究认为,帮助人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行为模式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并且认为任何人身上都蕴含着行动的积极力量。积极心理学特别指出:“积极是人类固有的一种本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的积极本性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自发地表现出来。”[16]而积极的社会环境则有助于促进人的积极本性的表现和积极心理品质的形成与发展。在这场心理学领域的革命运动中,美国心理学界近些年兴起的应用发展科学昭示了这样一种趋势,即心理发展科学的研究范式已从处理问题转向预防问题、促进积极发展。其强调说:“到目前为止,即使当父母、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带着美好愿望进行儿童疾病的干预、补救和预防时,他们主要关注的还是儿童的失调、缺陷和无能。”[17]而这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应通过发展人的积极心理品质来预防问题的出现。也就是说,我们需把促进儿童的积极发展作为努力的目标。应用发展科学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证明,之于父母,“对于儿童的积极发展来说,实施教养重于血缘”[18]。而这种教养应侧重于为儿童提供积极的经验和环境,即进行以促进儿童积极发展为目标的积极教养,“因此,积极教养的中心任务就是促进年轻人积极特质和价值观的发展”[19]。正是因为积极的经验和环境对于家庭来说更为直接和长久,故而家庭的积极教养之于儿童的积极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也正因为如此,应用发展科学在制定和推动相应实践方案时的一个重要取向就是从家庭入手。这对于我们开展家庭教育治理实践的启示意义在于,重视引导和促进家庭把实施积极教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对于从根本上提升家庭教育的质量并释放其积极的社会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然,“成功的预防来自系统提升积极能力的科学”[20]。所以引导和促进家庭围绕儿童积极发展实施积极教养,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针对家庭普及积极发展的知识,提升家庭实施积极教养的能力,这也应成为家庭教育治理实践的基本内容。

其次,家庭的积极教养重在夯实孩子积极发展的心理基础。毋庸置疑,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均不同于学校教育,各个家庭自身社会境况的迥异也导致家庭教养理念和行为的千差万别。而这一特殊景象的存在恰恰构成了对家庭教育进行社会治理的现实前提。通过有效治理引导家庭把促进孩子积极发展作为教养的责任和目标,其必然延伸的一个实践着力点,就是要引导广大家庭在实施教养时重在为孩子夯实积极发展的心理基础。因为这既涉及孩子积极发展的方向问题,更关系到孩子怎么理解这个世界的基本心理预设或心理图式的形成。而在这个过程中,家庭能否实施积极教养以及实施积极教养的质量和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应用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证明,“父母持有教养信念并传达给他们的后代。无论它们是关于教养的理解、态度,还是知识、信念都构成了儿童积极发展的有效力量”[21]。其实,这也不难理解,作为一个最真实的社会生活的微环境,父母在孩子面前怎样展示这个世界以及处理与这个世界的关系,怎样展示以及建立自己与孩子的相处之道,就是在给孩子传达他们的教养信念、态度和行为模式,这也构成了孩子发展的现实心理模板,成为促进孩子主动向相应方向努力的心理动力。所以,家庭的积极教养可以为孩子的积极发展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而糟糕的家庭教养则往往为孩子埋下如阿德勒所说“遇到巨大障碍”的隐患。也就是说,家庭教养的性质往往会影响孩子迈出什么样的人生第一步,也正因为如此,家庭通过积极教养帮孩子建构积极人生的第一个心理图式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家庭教育时,曾用“扣扣子”理论形象地阐释了这一规律:“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22]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家庭教育应把教养重点放在何处的方法论指导,也是对新时代家庭教育治理实践的具体要求。

最后,通过引导家庭的积极教养帮助家长学会主动成长。无论是儿童青少年的“积极发展”,还是家庭的“积极教养”,从概念、知识到实践,对于我国广大父母来说其实都是比较新鲜的事物,而把教养孩子提升到推动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高度来认识和实践,亦是对广大家庭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由此,家庭教育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范畴,从实践上讲,其有效治理归根结底是要通过各种治理措施切实培养和强化家长的教养意识和能力,易言之,就是通过普及家庭积极教养观念和知识,帮助家长学会主动成长。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家庭教育的重点放在孩子的学业成就上,“学习好坏”成为家庭教养关注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而这一积习之弊显而易见已是不争的事实。斯宾塞曾强调:“对父母来说,如何培养和教育孩子,绝非一件简单的家庭工作,而是极有价值的社会性工作。”[23]毋庸置疑,帮助家长认识到家庭教育的“社会性工作”性质,并开展释放其社会性价值的有效实践,是新时代推动广大家庭更好发挥其社会进步功能的逻辑与实践基础。因此可以说,通过帮助家长树立家庭教养的社会职责意识,养成以积极教养承担家庭教育社会责任的行动自觉,是社会治理范畴内引导家长学会主动成长的首要任务。当然,教养观念和行动自觉意识真正变成家庭教育的社会性合力,进而成为推动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力量,盖在于家长的实际教养执行力。故而,从此意义上,通过知识普及、实践指导等帮助家长持续提升其积极教养能力,也就成为以治理路径引导家长主动成长的核心任务。其实,随着时代的发展,不仅儿童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日益复杂,成年人自己亦身处急剧变革的社会境遇中,诸多既有的习惯、经验愈来愈显现出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的适应性困难,知识尤其是持续更新的知识对于人们适应环境变革的新要求变得愈来愈迫切。就如吉登斯在研究人的现代性问题时强调的,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人们发展出更高程度的反身性,需要不断地吸纳知识以重构自己的行动体系,如此才能持续完善自身,从而提升应对环境挑战的能力。这对于家长的积极教养能力的持续提升亦有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也就是说,主动学习,不断成长,持续优化教养方式,本就是在教育好孩子这件事上尽职尽责的家长们的题中应有之义,即如斯宾塞指出的:“可以说,父母怎样教育好孩子,其关键并不在于教育孩子,而在于父母怎样教育自己。”[24]所以,家庭教育治理,在于以有效措施帮助家长树立积极教养意识,培养其积极教养能力,更在于引导家长学会自己主动成长,主动完善自身,以自己的积极成长来促进孩子的积极发展。

综之,置于社会治理角度的家庭教育,不是否认家庭及家庭教育的差异性,而是对家庭之社会功能不可替代性的凸显,其强调的社会治理角度的家庭教育的问题逻辑、主体逻辑和实践逻辑,也不是把家庭教育作为独立的社会治理对象,而是把预防和解决由家庭教育带来的社会问题作为落脚点。从本质上讲,就是要使社会公共责任融入家庭教育过程,把积极与良善的种子埋入家庭的土壤,从而促使广大家庭不仅养育健康向上的孩子,也令家长成为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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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山东省人文社科课题高校德育教育研究专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的高校教育实践机制建设研究”(2023-DYZX-31)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李育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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